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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3·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docx

1、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3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23 年 3 月 2 日 10 时 38 分,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该企业雇佣人员在原粮仓库内进行切割作业,引燃周边可燃物后起火,现场有大量黑烟冒出,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消防力量进行救援,该起事故发生在敏感时期,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为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盘山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谢恺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刘希凯、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张尚龙

2、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陈家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32”火灾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参与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专家论证,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防范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MA0U22YX77,法定代表人:卓超,成立日期:2017

3、年 4 月 18 日,营业期限:2017 年 4 月 18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粮食收购、烘干、大米加工、销售;稻糠销售;稻田认养;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需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住所为: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陈家镇鸭子厂村,登记机关为盘山县行政审批局。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经调查,2023 年 3 月 2 日,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卓学军,雇佣刘欢、艾亮两名工人,进行彩钢房施工。3月 2 日 10 时左右,工人刘欢在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原粮仓南侧大门内使用无齿锯切割 C 型钢,在切割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

4、事故发生。(二)救援情况(二)救援情况2023 年 3 月 2 日 10 时 38 分,盘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位于陈家镇鸭子厂村军源米业火灾现场,大队立即调集下辖三个消防站共计 5 车 37 人赶赴现场处置。10 时 58 分到达现场,现场为东南侧库房内稻谷堆垛、塑料包装袋等起火,无人员伤亡,15 时 32 分明火熄灭。大队留守 2 车 12 人现场看护,3 月 3 日 16 时 48 分结束看护返回。三、现场勘查情况事故地点位于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原粮仓库南侧大门内。具体情况见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平面图。四、事故直接损失情况依据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

5、计表,企业申报损失 16 万元,根据折旧标准,统计直接财产损失为9.56 万元。五、火灾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一)火灾直接原因分析(一)火灾直接原因分析刘欢在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原粮仓南侧大门内使用无齿锯切割 C 型钢,在切割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厂房库房采用易燃苯板作为彩钢板夹芯材料,造成了火灾的蔓延扩大。(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对外来施工人员(刘欢、艾亮)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认真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

6、未开展防火检查,未发现外来施工人员(刘欢)在严禁烟火区域内切割钢管的行为。4.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县公安局陈家派出所,负责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消防三级列管工作,2017 年以来,对该企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6.陈家镇安监办,2017 年以来至 2023 年 2 月网格化监管期间,未认真对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7.县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陈家中队,2023 年 2 月 8 日以来,未及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火灾责任事故。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认定及处理建议。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未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认真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造成一般火灾事故发生。建议盘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一)项之规定,对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规定,对盘锦军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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