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煤矿安全云南省能云煤安发 2 0 1 9 j 4 7 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撤”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监察分局: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规定,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能源局结合全省煤 -1-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云南省能源局
2、 2 0 1 9 年1 2 月3 日(此件公开发布)-2-云 南 省 煤 矿 防 治 水“三专两探一撤”暂行办法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规定,结合云南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井工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 探、防、堵、疏、排、截、监 等 综 合 防 治 措 施。第四条 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
3、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第五条 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矿长,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 -3-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保证“三专两探一撤”暂行办法的落实。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
4、,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防治水机构必须明确主要负责人、机构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主要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技术管理各项工作。第六条 煤矿除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六条规定的7 项制度外,还应当建立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钻孔基准线“两把锁”管理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第二章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 第七条 煤矿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5、每个煤矿至少配备1 名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地质或水文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至少配备2 名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地质或水文地质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技术措施,熟悉本专业操作技能。煤矿应当定期对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再培训教育,不断提高防治水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第八条 煤矿必须建立满足工作需要的专门探放水队伍。探放水队伍专职负责探放水工作,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由防治水机构统一管理,其他煤矿由地测部门进行管理。探放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
6、训和考核合格并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证 后,方 可 上 岗 作 业。第九条 煤矿必须配备满足探放水作业需要的专用探放水设备,每个煤矿配备不少于2 台能正常使用的探放水钻机,并有相应的备品备件。采煤工作面根据工作面防治水的实际情况适当配备。探放水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由专人负责保管、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作业。鼓励使用三维地震勘探等地表物探手段、水源快速检测识别、定向钻探、钻孔窥视分析仪等探放水新技术、新装备,提高探放水科技水平。第三章 物探 钻探 -5-第十条 煤矿应积极开展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在进一步查明煤矿集中区域富水异常区及突水区域,周边矿井、老空等致灾因素的基础上,以物探、钻探等手段进行综合勘探,并辅以水文地质实验(化探)、长期动态观(监)测等方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有条件的矿井,钻探可采用定向钻机,开展长距离、大规模探放水。在水害隐患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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