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扬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6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6 月 22 日 14 时左右,淮海路 103 号扬州扬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3 楼阳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 66 岁男性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相关规定和区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扬广府发200882 号)的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区监察委、公安广陵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组共调
2、取、制作询问笔录 11 份,拍摄现场照片 5 张。通过现场查勘、资料调阅、人员询问,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单位情况(一)单位情况扬州扬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莱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注册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望月路241-2 号,法定代表人:孙立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1WXJ149H,注册资本:50 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家用纺织品、窗帘布艺、编织工艺品、日用百货等批发、零售。(二)事发地情况(二)事发地情况事发地位于淮海
3、路 103 号扬莱公司办公区三楼阳台。一楼和二楼为扬州炒饭店面,门前是淮海路人行辅道,该阳台在扬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外侧,进出阳台需要经过总经理办公室。阳台东西宽 1.2 米,南北长 6 米,阳台围栏高度为 0.9 米,围栏外侧为宽度约 1 米呈 45 度角琉璃瓦斜坡面,斜坡面外延距离路面高度约为 10 米。阳台户外伸缩遮阳雨棚长度 6 米,宽 1.5 米,遮阳雨篷通过安装钢板和螺栓螺母固定在阳台墙面上,固定位置距离阳台地面高度为 2.9 米,遮阳布部分延伸在外,部分卷在滚轴内。通过现场勘查发现,遮阳布因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出现腐朽现象。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一)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经
4、过2019 年 6 月 18 日,孙立安(扬莱公司总经理)安排屠春俊(扬莱公司维修工)联络商家更换公司阳台遮阳棚,屠春俊经过挑选对比,并带商家实地看过之后,向孙立安汇报了情况。据屠春俊本人称,更换旧遮阳棚工作中拆除旧棚和安装新棚都应由商家负责,但是因为拆除旧棚需要额外的运费和工费,屠春俊个人认为孙立安不愿意花这笔费用,2019 年 6 月 22 日,屠春俊决定带其父亲屠才芳(死者)一起去拆除旧遮阳棚。2019 年 6 月 22 日当天中午,据屠春俊称,其接到镇江罗莱家纺店负责人电话要其过去一趟,屠春俊临时决定让其父亲屠才芳(死者)单独前去扬莱公司拆除遮阳棚,下午 1 点 50 分左右,屠才芳来
5、到扬莱公司,与公司人事专员陈玲玉简单沟通后,来到办公室外阳台拆除旧遮阳棚。2019 年 6 月 22 日下午 2 点左右,据现场目击人吴有贵(扬州名扬物业公司淮海路段清洁工)称,死者当时独自站在阳台的人字梯中段,面朝东,背朝西,用力拉拽旧遮阳布过程中,遮阳布被拉扯撕裂脱落,导致其失去重心仰面翻倒在阳台外琉璃瓦上,然后从琉璃瓦上跌落到地面,坠落面高度约为 10米。(二)(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救援情况事发后,陈玲玉赶到楼下,立即拨打了 120 电话,送往苏北医院进行抢救,后经心肺复苏 2 小时,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间 2019 年 6 月 22 日 17 时 11 分。(三)(三)事故报告情况事故
6、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汶河派出所接到了报警,并将情况通报至“三级联动”值班室和广陵区应急管理局。三、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屠才芳(男,66 岁,汉族,1953 年 3 月 8日生,江苏省扬州市人)1 人死亡,死亡诊断原因为颅脑外伤。四、事故原因分析(一)(一)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屠才芳在阳台拆除遮阳棚过程中,攀爬人字梯,每一阶人字梯距离阳台地面高度约 0.3 米,其攀爬相对作业面与周边围挡高度不足 0.8 米,围挡与地面高度约 11 米,构成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80cm 时的高处作业),屠才芳未系挂安全绳,未采取其他任何防止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在作业过程中跌落死亡。(二)(二)间接原因间接原因屠才芳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对风险源的辨识能力不足、认识不到位,未能准确辨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这是一起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高处坠落事故。事故的性质为“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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