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和县粮食区储库“31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3 月 17 日 15 时 30 分左右,兴和县粮食区储库 2号北门挡粮板上作业平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名平仓工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于 3 月 22 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91 万元。一、事故发生经过,抢救及善后处理情况1、事故现场工作情况介绍事故发生在 2 号储库北门内粮仓挡粮板外侧,粮仓挡粮板高度约 3.5 米,工人作业平台储粮水准线略低于挡粮板高度。2、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3 月 17 日下午 2 点多,按照作业分工,工人高建伟、王根河、梁凤明 3 名工人一组进入 2 号粮库进行平仓作业
2、,当时高建伟和王根河分别在粮仓不同位置进行平仓,梁凤明在北门口粮仓挡粮板上坐着还未干活,大约 330 分左右,高建伟突然听见“咚”的一声,回过头不见梁凤明,就和王根河说梁凤明不见了。两人急忙下去寻找,王根河从库内直接到了北门,高建伟从仓库南门下来,绕到北门,把门打开,当时看到梁凤明掉在地上,头部已出血,耳朵里也流出了血。工人王根河对梁凤明通过掐人中进行抢救,工人高建伟急忙跑去办公室向保管员孙喜庆报告了事故情况。孙喜庆接到事故报告后急忙骑电车赶到现场,看到梁凤明受伤严重随即给兴和 120 打了急救电话,并将事故情况向粮库主任田永作了汇报。3、抢救及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大约 20 分钟左右,兴和县
3、120 急救车过来,医生对梁凤明进行简单包扎后抬上 120 急救车送往县医院进行抢救。后在县医院大夫的建议下,经伤者家属同意转至乌兰察布市中蒙医院进行救治。陪同伤者救治的有粮库主任田永和伤者家属,经医院救治无效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 730 梁凤明死亡。事故发生后,兴和县粮食区储库迅速成立了“317”事故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死者的善后处理和配合事故调查。粮库负责人与死者家属经多次协商,双方于 4 月 7 日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 69 万元,双方达成谅解,死者善后得到妥善处理。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兴和县粮食储库“317”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
4、1.2402 万元。死亡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程度梁凤明男65死亡三、事故发生原因1、直接原因攀、坐不安全位置死者梁凤明事故发生时违规坐在粮仓挡粮板上,处于不安全位置。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死者梁凤明在 3.5 米高的平粮平台上作业,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以上两项原因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教育培训不够。平仓工人没有培训教育记录,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现场工作缺乏检查。事故发生时,现场管理人员不在场。日常工作缺乏检查指导。四、事故责任认定(一)对事故单位责任认定(一)对事故单位责任认定1、死者梁凤明攀坐不安全位置,忽视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是造成这起
5、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2、兴和县粮食区储库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五、事故教训及整改防范措施本次事故教训深刻,主要表现在企业安全责任和制度落实不够,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兴和县粮食区储库应当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1、企业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强调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避免走形式、走过场。2、对粮库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进行全面修订核准,发现问题及遗漏及时进行修改完善。3、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强化领导带班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整改。4、粮库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安全检查,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并以此事故为教训,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召开事故分析会,对粮库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强化各部门安全管理职能,提高粮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兴和县粮食区储库“317”事故调查组2021 年 4 月 27 日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