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之恩轴承(江苏)有限公司“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 月 10 日上午,位于开发区的维之恩轴承(江苏)有限公司 C 幢厂房维修改造过程中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 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1 月 11 日县政府成立了维之恩轴承(江苏)有限公司“11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住建局、纪委监委、总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同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
2、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维之恩轴承(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之恩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法定代表人:孟海林,住所:宝 应 经 济 开 发 区 柳 河 路 98 号,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21023MA1YFJF335,注册资本:3000 万元整,经营范围:轴瓦、轴承生产及销售。(二)事发工程基本情况(二)事
3、发工程基本情况2020 年 12 月 31 日,维之恩公司与陈金宝(个人)签订房屋改造协议,约定维之恩公司 C 幢厂房石棉保温材料改造 13 间,面积为 2484 平方,总费用为人民币 89000 元,其中工人工资人民币 23000 元,材料费用 66000 元,合同中未约定安全措施费。合同签订后陈金宝将厂房改造交由陈金龙负责施工。经查,2020 年 11 月 28 日,陈金宝代表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维之恩公司签订 B 幢厂房维改合同,致使孟海林主观上认为仍与江苏银河建设集团游侠公司签订了房屋改造协议。维之恩公司与陈金宝签订 C 幢厂房改造协议的同时,与陈金宝签订了 D幢厂房改造协议,事
4、故发生时,B、C 两幢厂房仍在施工中。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1 月 10 日,陈金龙安排王兆明、高秀芙到维之恩公司公司 C 幢(厂区内由北向南第二座)厂房加盖屋脊瓦。早上 7 时 20 分左右,二人到维之恩工地现场地面工作。9 时 30分左右,高秀芙到屋顶作业加盖屋脊瓦。10 时 15 分左右,发生高处坠落。(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王兆明叫来陈金龙,王兆明拨打 110、陈金龙拨打 120,120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对高秀芙进行抢救,经抢救后,确认高秀芙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5、,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死 者:高 秀 芙,男,58 岁,身 份 证 号:321*218,安宜镇白田村人。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高秀芙在距离地面 8.35 米的高处进行高处安装工作,未采取悬挂安全带,工作面下悬挂安全平网等安全保护措施,踩破透明瓦,从屋顶坠落,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维之恩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陈金宝施工。2、陈金宝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设置作业
6、现场的安全区域。3、陈金龙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的高秀芙从事高处作业。(三)事故性质认定(三)事故性质认定维之恩轴承(江苏)有限公司“110”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陈金龙,现场兼职安全员,无安全员资质,安排无高处作业资质的高秀芙、王兆明从事高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陈金宝,施工负责人,未组织实施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履行相关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孟海林,维之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保证本单位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第(四)项,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四)项,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生产法第九十二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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