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湖县经济开发区江苏赛凯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报告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2023 年 2 月 7 日,江苏赛凯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经调查认定,金湖县经济开发区江苏赛凯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由金湖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总工会、开发区等单位参加,组成金湖县经济开发区江苏赛凯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检察院派员参
2、与事故调查,并聘请县应急管理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分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二、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事故单位概况1.建设方:江苏赛凯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凯诺公司)赛凯诺公司,成立日期:2016 年 1 月 22 日,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颖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3、13208315618200332,注册资本:1500 万元整,住所:江苏省金湖县健康西路 188 号,经营范围:水质污染防治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可降解塑料制品(塑料包装箱及容器)研发、生产、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销售。2.2.施工方:范昌连施工队施工方:范昌连施工队该施工队属于个人性质,负责人为范昌连,无任何建筑施该施工队属于个人性质,负责人为范昌连,无任何建筑施工资质。工资质。(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经调查,赛凯诺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未制定员工培训、项目承包或发包、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技
4、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洞口临边作业防护措施缺失等事故隐患,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三)事故工程建设情况(三)事故工程建设情况赛凯诺公司因生产需要,计划在 1 号厂房与 2 号厂房、2号厂房与 3 号厂房之间各建造一幢长 15 米,宽 9 米的二层建筑物,分别用作 1 号厂房和 2 号厂房的智能控制与检验室,总建筑面积约 500 平方米。2022 年 11 月 20 日,赛凯诺公司副总经理范昌荣代表公司与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队负责人范昌连个人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双方在协议书上约定,工程施工期限为 2022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5、20 日。该工程由范昌连的施工队负责施工,采取包清工形式,施工工资以工程量及施工人员出勤为考核依据,预计为 60 万元。工程于 2022 年 12 月 1日开工,截至目前,赛凯诺公司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申请施工许可证。事故发生时,1 号厂房与 2 号厂房建筑物一层主体完工,二层墙体已建成。2 号厂房与 3 号厂房之间建筑物工程现浇面已完工,墙体未砌。(四)事故发生经过(四)事故发生经过2023 年 2 月 7 日上午,施工队负责人范昌连安排施工现场管理负责人倪金才带领工人在 1 号厂房与 2 号厂房之间的智能控制与检验室项目二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准备施工作业。7 时 30分,倪金才对上二
6、层作业的 6 名工人进行了作业前分工。房风江与伍发满一组负责砌墙封堵西侧墙面上自南向北的第一扇窗户,张能松和陈平一组负责砌墙封堵 1 号厂房西侧墙面上自南向北的第二扇窗户,胡恒立负责将前一天从二层平台上卸下的窗框吊运到一楼。倪金才分工完毕后,站在二层建筑物自西向东第二间房间门口负责现场管理。7 时 40 分左右,张能松先行爬上脚手架做封窗准备,陈平随后也爬上了脚手架,在陈平攀爬脚手架的过程中,张能松翻越窗户,踩踏在 1 号厂房内用泡沫夹芯板搭建的粉碎间屋顶上,因泡沫夹芯板边缘处发生断裂,张能松随即从 4.98 米的屋顶坠落到粉碎间室内地面上。在二层平台西北角作业的胡恒立看到张能松翻越过窗口,并听到张能松坠地的声响,大喊一声“有人掉下去了”。倪金才听到呼叫声,立即从构筑物二楼通道下来,到粉碎间内查看张能松受伤情况,并通知房风江拨打 120 急救电话。(五)事故现场情况(五)事故现场情况赛凯诺公司施工项目位于 1 号厂房与 2 号厂房、2 号厂房与 3 号厂房之间。事故发生时,1 号厂房与 2 号厂房之间已建成局部二层建筑物,经测量,两层建筑物北沿墙已砌成高度为5.7 米、一层高度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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