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辛县胡集镇“2017.2.16”建筑施工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2 月 16 日 9 时 30 分许,我县胡集镇辖区发生一起建筑施工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20 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委、卫计委、胡集镇政府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2017.2.16”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实
2、地勘察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询问证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以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类似事故发生的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人员情况(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人员情况1、朱俊法施工队。负责人朱俊法,该施工队于 2017 年 2月组建,合伙人为朱俊强(死者),根据工程量的多少临时雇用小工,无施工资质,施工人员系大李集镇农民,文化水平较低,未经过建筑方面专业培训。2017 年春节过后,通过胡集镇陈营村村民介绍,为刘井胜自建房进行外墙装修,朱俊法、朱俊强与房主口头约定每间房 4
3、20 元包工,施工时采用自制脚手架,无安全防护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刘井胜,男,身份证号码:34213019640317*,建房户,利辛县胡集镇大刘村大刘庄 101 户。2014 年 6 月在原宅基上改(扩)建,共三层楼房,每层 3 间,面积约 280 平米,截止事发时,楼房主体工程已完工,建房时未履行审批手续,与施工队未签订安全方面协议,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队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未督促施工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二)事故发生现场情况(二)事故发生现场情况1、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在胡集镇陈营村大刘庄刘井胜自建房院内,造成事故的悬浮挑板,位于 2 层与 3 层之间,挑板长
4、3 米、宽 0.3 米,距 1 楼地面垂直高度 3.5 米,事发前挑板两端用钢丝绳上连两部吊机,吊机用两根圆木作为支撑杆固定在顶层平台上,圆木北端分别用 6 个砂袋压住。通过现场勘查,挑板西端支撑杆从砂袋中翘起,连同西侧吊机头、电机掉落在邻居二楼平台上,挑板在东侧呈垂直状态,瓷砖和水泥砂灰散落在水泥地面上。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 年 2 月 16 日 9 时许,朱俊法和朱俊强站在悬浮挑板上粘贴刘井胜自建房外墙瓷砖,9 时 30 分许,悬浮挑板由于晃动,顶层平台上的圆木支撑杆由于固定不牢,悬浮板重心不稳,发生倾斜,西端支撑杆从砂袋连接处翘起,朱俊法
5、和朱俊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坠落到地面上。(二)事故救援报告调查情况(二)事故救援报告调查情况事故发生后,现场围观群众先后拨打“110”、“120”报警求救,胡集镇村有关人员和派出所先后参与事故现场处置。“120”急诊医生确认朱俊强已死亡,朱俊法由于伤势较重,被120 救护车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事发 2 天后,县安监局收到胡集镇政府事故报告,县安监局负责人及时向县领导作了汇报,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了初步核查,依据有关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成立了事故调查组,2月 21 日,调查组开始对事故进行调查。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者,朱俊强,身份证号码(一)死者,朱俊强,身份证号码 34
6、213019691007*34213019691007*,男,汉族,现年男,汉族,现年 4848 岁,施工队工人,家住利辛县大李集镇杨湖岁,施工队工人,家住利辛县大李集镇杨湖村朱滩村朱滩 2121 户。户。(二)伤者,朱俊法,身份证号码(二)伤者,朱俊法,身份证号码 34213019660520*34213019660520*,男,汉族,现年男,汉族,现年 5151 岁,施工队负责人,家住利辛县大李集镇杨岁,施工队负责人,家住利辛县大李集镇杨湖村朱滩湖村朱滩 8 8 户。户。事故造成朱俊法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肺挫伤伴血气胸,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髂骨骨折等多处伤害,在利辛县医院急诊室抢救,2017 年 3 月 5 日,伤情稳定后出院,支付医疗、营养等费用 3 万余元。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2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原因(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顶层平台上的圆木支撑杆由于固定不牢,在荷载作用下,圆木支撑杆掉落,施工过程中悬浮挑板发生倾斜,施工人员无任何防护措施,是发生高处坠落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朱俊法施工队,无建筑施工资质,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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