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南动车运用所“20178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8 月 25 日 14 时 20 分左右,位于宿松路与绕城高速交口西南侧的合肥南动车运用所内部增建钢结构雨棚施工现场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6 万元。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 号)规定,经包河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包河区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包河区监察局为副组长单位、包河区总工会、包河区住建局、公安包河分局及常青街道为成员单位的合肥南动车运用所“2017825”高
2、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包河区人民检察院、合肥铁路公安处高铁南站派出所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安全管理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安全管理情况1.1.建设单位:合肥天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建设
3、单位:合肥天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总经理张占彪,对公司全面负责。制人为总经理张占彪,对公司全面负责。2017 年 6 月,为解决雨雪天气户外作业不便的问题、消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并希望通过提升服务水平,达到与上海铁路工贸有限公司顺利续签保洁、卸污服务合同的目的,合肥天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决定自筹资金在动车检修库南侧的外廊道上方增设雨棚。该公司总经理张占彪与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负责人柳庆冬口头约定,将钢结构玻璃雨棚建设项目委托给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合肥天伟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与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未明
4、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明占对合肥南动车运用所钢结构玻璃雨棚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2.施工单位: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承施工单位: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承接钢结构玻璃雨棚建设项目后,未直接组织施工,而是将该项接钢结构玻璃雨棚建设项目后,未直接组织施工,而是将该项目转包给合肥凤锦轩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转包给合肥凤锦轩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 年 7 月 11日,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合肥凤锦轩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玻璃雨棚制作安装合同,将钢结构玻璃雨棚建设项目发包给合肥凤锦轩玻璃装饰工
5、程有限公司,合同造价 778448 元整。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合肥凤锦轩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由合肥凤锦轩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并具体负责施工安全。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具体负责钢结构玻璃雨棚建设项目,指定项目负责人柳庆冬全面负责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未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3.3.实际施工单位:合肥凤锦轩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实际施工单位:合肥凤锦轩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钢结构玻璃雨棚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经核查:该公司未钢结构玻璃雨棚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
6、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装修工程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杨取得装修工程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杨勇,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勇,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未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未按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未按登高架设作业规范要求对悬空高处作业场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雇用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履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事故前及现场安全管理技术相关情况(二)事故前及现场安全管理技术相关情况8 月初,合肥凤锦轩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杨勇安排工人吴冬林(死者,作业现场实际带班负责人)负责合肥南动车运用所检修库增建雨棚的钢结构及玻璃安装作业,开始进场施工。8 月 25 日事故发生时,钢结构龙骨构架安装施工已临近结束,正在进行玻璃安装作业。现场未设置脚手架、防护网、栏杆或水平安全绳等高处作业防护措施,玻璃制品安装悬空作业人员吴冬林、陈国举等人均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即上岗作业,事故发生当日工程进度已完成约 70%。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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