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安市叶集区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2018.10.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10 月 4 日 16 时左右,六安市叶集区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名运送石料的驾驶员死亡,死者叶某,男,汉族,38 岁,系金寨县梅山镇人,身份证号:342*19,直接经济损失约 160 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经区政府领导批示,由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六安市叶集区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2018.10.4”机械伤害事故联合调查组,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区公安分局、总工会、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于 10 月11 日开展了事故
2、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六安市叶集区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叶集区团结路,占地面积 17978.2 平米,成立于 2012 年 2 月,注册资金1200 万元,资产总金额 4000 万元,是一家年生产能力 40 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的民营企业,公司下设综合部、生产部、营销服务部、检测实验室等部门,现有职工 48
3、人,法定代表人徐某,实际负责人李某(2016 年 6 月徐某与李某、陈某签订的叶集区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转让协议,徐某已将该公司转让给李某、陈某,法定代表人至今未变更)。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8 年 10 月 4 日 16 时左右,叶某驾驶一辆装满石料的红色大货车(车牌号皖 N48611)开进舜业搅拌站的料棚内,随后到车尾开自卸液压顶的开关,开始卸料。此时铲车操作员李某将铲好的料子由东往西倒车送往料斗时,撞倒正在货车尾部的叶某。李某发现出事后,立即将铲车停下来,迅速上前抢救躺在地上的货车驾驶员叶某,(当时头朝北,脚朝南,斜躺在地上,脸朝西,嘴里含有血沫子),发现他没有反应,立即拨打了
4、120 急救电话,大约 16 时 20 分左右,六安市第六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抢救,16 时 30 分左右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救护人员离开事故现场。17 时 10 分左右,六安叶集四方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现场确认死亡,并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事故发生后,六安市叶集区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开展了救援工作,并向区直相关部门报告了事故情况,区安监局接报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人员前往事故现场,积极开展社会稳控,督促、协调事故单位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要求企业立即停工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2018 年 10 月 4 日晚,经协商,六安市叶集区
5、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次性赔付死者丧葬费、抚恤金、死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 130 万元。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铲车操作员李某将铲好的料子由东往西倒车送往料斗时,不慎撞倒正在货车尾部的叶某,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六安市叶集区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认真组织制定和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二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冒险作业行为,埋下事故隐患;三是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操作和自我安全保护技能;
6、四是作业现场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1.叶某:安全意识淡薄,自身防护意识不足,对该起事故叶某:安全意识淡薄,自身防护意识不足,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责任追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责任追究。究。2.2.李某(铲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李某(铲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在作业前未对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充分了解,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李某罚款人民币壹万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李某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伍仟元的行政处罚。3.李某:六安市叶集区舜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没有建立健全企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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