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远县连江镇“2022.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1 月 3 日 12 时 30 分左右,定远县连江镇原江启宾馆一工人在拆除楼顶水箱作业时发生高空坠落,导致 1 人当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2 号)等相关规定,1 月 5 日,定远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公安局、人社局、总工会和连江镇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定远县连江镇“2022.1.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
2、则,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一)涉事宾馆基本情况(一)涉事宾馆基本情况原江启宾馆楼房原先为连江镇计生服务所办公用房,2018年林某泉和刘某志合伙租赁用来开宾馆和浴室,年租金为15000 元,期限为三年(当时林某泉与连江镇政府签订有书面合同,现合同遗失),注册登记为江启宾馆,法定代表人林某泉。2020 年 8 月份林某泉撤股,转让给刘某志一个人,同年林某泉注销了江启宾馆,与连江镇政府解除了合同。20
3、21 年初因经营不善刘某志关闭了宾馆外出打工,同年连江镇政府收回了房屋。(二)现场情况(二)现场情况现场示意图一:二楼屋顶现场示意图二:楼房南侧(三)伤亡人员基本情况(三)伤亡人员基本情况张某存,男,家庭住址:定远县西卅店镇双桥村后张组,身份证号码:略,事故中死亡,无登高作业证。(四)事发当日天气情况(四)事发当日天气情况据定远县气象台提供的气象资料,1 月 3 日,天气多云,气温 1-12,东北风微风。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元旦前,刘某志从外地打工回来,打算将宾馆里的东西处理掉。1 月 3 日中午 11 点左右,刘某志到附近的建筑工
4、地找吊车,当时工地施工队负责人冯某虎(非独立法人,其常年带领几名工人在工地承揽一些散活)不在,工人张某存当即打电话给冯某虎,电话接通后开着免提,由刘某志和冯某虎谈妥以 400 元的价格使用吊车,冯某虎在电话里告诉张某存让陈某驾驶吊车去,随后张某存会同陈某驾驶吊车跟随刘某志赶往江启宾馆(注:该吊车为汽车起重机,最大起吊载荷 8 吨,起吊高度十几米,国家质检总局在 2014 年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内没有汽车起重机)。等赶到江启宾馆时,院门锁着,刘某志从准备购买水箱的张某心车上拿了扳手将锁撬开,吊车开进院内施工。陈某驾驶吊车,刘某志指挥张某存拆卸水箱,张某心在旁边帮忙。起吊时刘某志站在阁楼顶东南侧,张
5、某存站在阁楼顶西南侧,张某心位于西北侧。张某存用布带将水箱捆扎好后,举起手臂并大声喊陈某可以起吊了。12 时 20 分左右,水箱被吊离阁楼顶刚刚往西北移动一点,张某存突然存坠落地面(无证据显示吊起的水箱碰触到张某存)。(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报告情况(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刘某志和张某心立即往楼下跑,前去查看张某存伤情,刘某志随即拨打了 120。同时陈某也下车赶到张井存身边呼喊,看其没有反应,后颈部流出很多血,情况严重,就打电话给工地另一名带班负责人赵某,赵某立即驾车赶往现场。12 时 23 分,赵某到达现场后拨打了 110,同时电话报告了冯某虎。经 120 现场确认张某存
6、已无生命体征。连江镇派出所接 110 指令后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处置,随后定远县公安局领导带领治安大队及法医赶到现场勘验。经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排除盗窃及其他案件的可能后于 1 月 4 日 11 时 30 分向连江镇政府报告了事故情况。11 时 57 分连江镇政府向定远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13 时 40 分县应急管理局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和滁州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了事故情况。接报后,县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赶往连江镇指导事故善后处置,并要求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目前事故善后工作由连江镇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和西卅店镇政府参加,正在有序进行。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次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5 万元。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张某存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安全帽进行高处作业。2、刘某志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张某存未持有高处作业资格证且未经过专门培训。2、冯某虎作为施工队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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