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皖维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7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7 月 21 日上午 7 点 40 分左右,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皖维棚户区改造二期 A 标段工程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巢湖市政府授权,牵头成立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检察院、凤凰山街道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询问有关人员、调阅相关资料,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有关单位概况(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一)工程项目
2、基本情况:该工程为框剪结构,总建筑面积 156436.74 平方米。二期工程总造价 19412.53 万元,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工程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已接近尾声。(二)建设单位:(二)建设单位:安徽皖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 年 9 月 8 日,住所:巢湖市*,法定代表人黄*,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棚户区改造。资质等级暂定级,证书编号:合Z1504 号,发证日期:2014 年 12 月 3 日。(三)施工单位:(三)施工单位: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 年 8 月 6 日,住所
3、:江西省赣州市*,注册资本伍仟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俞*,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业,建筑材料、加工。(凭资质证书经营)。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编号:A1014036070060,发证日期:2002 年 1 月 16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JZ 安许证字2005020023-8/9。(四)监理单位:(四)监理单位:浙江工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邵*,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监理,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监理、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技术的咨询服务,建筑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代
4、建、项目管理。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E133005663-8/1 号,发证日期:2014 年 7 月 5 日。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16 年 7 月 21 日上午 7 时 40 分左右,工人为了避高温提前上班干活,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瓦工薛*擅自操作砼搅拌机,因薛*站立在料斗下方用铁锹敲打料斗清料时,导致料斗突然坠落,薛*未能及时逃离,被料斗底板砸中。施工单位发现后,随即将料斗抬起将其救出,同时拨打 120 和 110,120 救护车赶到现场抢救,上午 8 时 05 分左右,医护人员当场宣布死亡。事故发生后,巢湖市政府副市长李加权组织巢湖市安监局、巢湖市住建局、巢湖市
5、公安局、凤凰山街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安排善后事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者情况:薛*,男、汉族、合肥巢湖市人。(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95 万元。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薛*安全意识淡薄,违规站在搅拌机料斗下方作业,未经相关安全培训,违章操作搅拌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施工前安全检查不到位,搅拌机上未张贴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事发时作业现场无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3.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6、。赣州汇丰建设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教育未落实,未及时发现消除存在的事故隐患。(三)事故性质综合以上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因建设工程项目各方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力、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1.1.薛薛*,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瓦工,复工后,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瓦工,复工后上岗仅两天,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上岗仅两天,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搅拌机,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规程,擅自操作搅拌机,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2.周*,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现场安全员,未能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落实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巡查不力,复工后直到事故发生时一直未在施工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六款,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市安监局对其进行经济处罚。3.3.冯冯*,赣州汇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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