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镇县城关镇“12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2 月 10 日 11 时,固镇县城关镇五里井村程*废品收购站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 号)等有关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城关镇有关人员组成的固镇县城关镇“121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了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
2、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及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事故单位概况程*废品收购站。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五里井村,经营者:程*,工商注册号:340323600025446,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生产性、生活性废旧品收购(不含废旧汽车及医疗废旧品和危险废旧品回收)。(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为程*废品
3、收购站院内固定式液压剪旁。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午,程*废品收购站员工单*使用收购站内用来切割铝合金软质废品的固定式液压剪切割铁质废旧灭火器钢瓶,上午 11 时,在切割钢瓶时,因其放置钢瓶偏移,导致其操作液压剪切割过程中,钢瓶从一侧滑出,钢瓶切开一侧撞击单浩楠头部。在旁边干活的员工洪*发现单*倒地后,立即通知废品收购站负责人程*,程*随即到现场拨打了 110 和 120,公安民警及医护人员到达现场,随后将单*送至固镇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单*,男,19 岁,身份证号码为 3403232002*6010,事故造成直接经济
4、损失 110 万元。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原因(一)事故发生原因1.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单单*,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作业,私自使用非专业工具切割灭火器钢瓶,最终导致钢瓶滑作业,私自使用非专业工具切割灭火器钢瓶,最终导致钢瓶滑出撞击其头部导致其死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出撞击其头部导致其死亡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1 1)程)程*废品收购站。废品收购站。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失控,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2)程*。履行生产经营单
5、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3)城关镇。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未发现对辖区内企业存在安全管理方面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4)商务局。对再生资源行业监管未实现全覆盖,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二)事故性质(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由于程*废品收购站安全管理失控,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冒险作业,导致发生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根据以上事故原因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6、理条例,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如下:(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单*。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培训教育,违反劳动纪律、冒险作业,错误使用液压剪切割钢瓶,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二)建议追究责任人员(二)建议追究责任人员程*。未履行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间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固镇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追究建议(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追究建议1.1.程程*废品收购站。废品收购站。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员工“三违”行为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固镇县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2.城关镇。城关镇。履行对属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程*废品收购站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力,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成其向固镇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3.3.商务局。商务局。履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责任不到位,对再生资源领域安全排查工作组织不力,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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