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8 月 17 日 12 时 20 分,合肥捷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台车牌号为皖 01B1577 的变型拖拉机在庐阳区大杨镇龙王社区内进行车辆维修时,车上货物发生倾覆,造成 1 人死亡。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庐阳区人民政府授权庐阳区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察局、区总工会、区农林水务局、公安庐阳分局、交警庐阳大队、大杨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8.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影像资料分析,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对事故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2、意见和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皖 01B1577 号变型拖拉机,品牌型号为江淮鼎力 HFC600PD,核定载质量 1495 千克。该车于 2012 年 5 月 8 日出厂,2012 年6 月 15 日在合肥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注册登记。车辆在有效检验期内,办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朱保义,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xxxx 人,持有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 G。车辆实际购买人和使用人为朱保义,主要用于货物运输。(三)车辆维修人员情况(三)车辆维修人员
3、情况马高帆,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河南省焉陵县张桥乡xx 村人。在大杨镇龙王社居委四里河路中铁品园对面门面房从事车辆充气补胎经营,未办理与实际经营活动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马朋涛,男,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河南省焉陵县张桥乡xx 村人,在马高帆投资经营的车辆充气补胎经营点从事维修工作,与马高帆系堂兄弟关系。(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合肥捷安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2010 年 2 月10 日,法定代表人张永法,实际经营人许庆春,注册资本 3 万元,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该公司为皖 01B1577号变型拖拉机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与
4、 01B1577 号变型拖拉机实际购买人签订挂靠协议,并按期向挂靠车辆收取服务费,负有组织挂靠车辆驾驶人开展安全学习、加强安全检验、纠正处理各种违章行为的职责。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16 年 8 月 17 日上午,朱保义驾驶皖 01B1577 号变型拖拉机至大杨镇龙王社居委塘岗村购买废旧板材,朱保义雇用了装卸工人将板材装车后发现车辆右后胎内侧主胎没有气,于是电话找来补胎充气经营部人员马高帆为车辆补胎。12 时 10 分左右马高帆和其堂哥马朋涛到现场后,用千斤顶在右后胎位置将车辆顶起,先把右后方的外侧轮卸下,正在拆卸内侧轮胎过程中车辆突然发生倾斜,车上满载的货物连同车厢自卸斗整体向右
5、侧即马高帆正在作业的一侧倾倒,马高帆躲闪不及被砸中并掩埋在货物下,事故发生时间为 12 时 20 分左右。事故发生后在场的车主朱保义和另一维修人员马朋涛立即拨打了 119、110 和 120 救援电话,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救援,由于货物重量较重且被绳索捆扎,无法将货物整体移开,救援人员将捆扎板材的绳索砍断后人工将散落的板材移开,约 14 时左右将被压人员救出,经法医现场鉴定马高帆面部挤压变形、创口深达颅骨、颈椎疑似骨折,确认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庐阳大队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调查不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后报区政府交由安监部门介入调查,区安监局接事故报告后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市安监局。三、事故
6、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亡人员:马高帆,男,汉族,19xx年 x 月 x 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419xxxxxxxxxx,河南省焉陵县张桥乡马庄村人。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维修作业人员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在土质路面上使用千斤顶顶升满载的车辆,未能保证基础平整坚实、未垫木枕或铁凳。因千斤顶下方路基受力下陷导致车辆失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事故车辆驾驶人违规超量、超高装载货物;未及时插入防止自卸斗侧翻的保险销;为了多装货物违规将车辆周围的档板拆下;放任维修人员违规在土质路面上使用千斤顶顶升重物。(二)事故性质(二)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8.17”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鉴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的认定,现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一)马高帆,无资质从事车辆轮胎维修,违反安全操作(一)马高帆,无资质从事车辆轮胎维修,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规程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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