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2021.9.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9 月 9 日 14 时 05 分许,我局接湖镇镇政府报告:当日 13 时 50 分许,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安抚家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于 9 月 9 日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湖镇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2021.9.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
2、、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07 月 2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307535325W;法定代表人:陶*松,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龙游县湖镇镇下库山背;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生产、销售;其他水泥制品、建材、金属及金属矿、五金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
3、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9 月 9 日 13 时,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工人正常上班。13 时 40 分许,工人叶*祥在厂区大门口西侧拉丝车间内,独自在滑轮式拉丝机(春江牌,型号:LW-6/550,卷筒直径550,功率 10.5KW,变频转速)处进行钢筋拉丝作业。13 时 50分许,叶*祥在拉丝机处作业时,衣服不慎被拉丝机上方部位的滑轮卷入,整个身体被拉丝机卷起扬空并跟随滑轮转动,期间叶水祥头部碰撞到拉丝机进口处突出部位钢质滤粉盒,造成头颅损伤。(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距离叶*祥约 20 米处的范国平与阮*明听到叶*祥叫喊,立即上前查看情况,阮
4、*明到达现场后立即将拉丝机关闭电源,并打电话向企业负责人陶*松汇报,陶*松立马赶往现场组织救援,通知“120”急救及家属,并向湖镇镇政府上报事故情况。14 时 15 分许,“120”到达现场将叶*祥送往龙游县人民医院抢救。14 时 30 分许,叶*祥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三、事故造成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一)事故伤亡人员情况:死者叶*祥,男,汉族,55 周岁,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天柱山乡人,务工农民。(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20 余万元人民币。对死者家属的事故赔偿等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一
5、)事故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叶*祥在拉丝机作业时,未确保自身作业安全,作业时衣服不慎被拉丝机卷入,导致事故发生。物的不安全状态:拉丝机周边一米范围地面有放置钢筋等物品,违反拉丝机操作规程。1.1.事故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1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公司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公司未制定 20212021 年安全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全员教育未到位,培训学时不足,三级教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全员教育未到位,培训学时不足,三级教育培训无台账、无考核。育培训无台账、无考核。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日常巡检流于形式,领导带班隐患排查治理未开展。(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1、事故等
6、级:一般事故2、事故性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分析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以下事故有关责任人应对本起事故负责:(一)建议对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一)建议对事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浙江长龙管业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陶*松,男,65 岁,户籍地址: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衢龙西路 96 号;该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及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陶玉松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对陶*松予以行政处罚。(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叶*祥,男,汉族,55 周岁。叶*祥在拉丝机作业时未确保自身作业安全,衣服被拉丝机卷入,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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