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5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5 月 5 日 6 时 39 分许,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 5 人死亡,6 人重伤,32 人轻微受伤。建筑情况:涉事建筑为六层框架结构楼房,占地面积 45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2700 平方米。一层为门面,中间南侧是通往二至六楼的楼梯间,楼梯间北侧大厅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处。二层为架空层,三层至六层为出租房,每层 14 间。整个建筑共有 56 间出租房,事发当晚住有 73 人。电动自行车停放情况:事发建筑一层楼梯间北侧大厅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处,大厅内靠东墙停放有 9 辆电动自行车;靠西墙停放有 8 辆电动自行车及 1 辆摩托车;一
2、楼楼梯间东北角停放有 1 辆电动自行车,西南侧停放有 1 辆电动自行车;一楼楼梯间西侧房间内停放有6 辆电动自行车及 2 辆自行车。涉案电动自行车情况:经雁山区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事发建筑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数第 2 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桂 C7T341)电气故障引起火灾,涉案电动自行车持有人:蒙耀(该出租房412 室住户)。涉案电动自行车品牌型号:“绿原金钢”TDR07Z,生产企业:上海绿原车业有限公司,车牌号:桂 C7T341,车架号:201807803142;电机号:LMF6V810927679。该电动自行车于 2018 年 10 月份,在雁山区雁中路“绿原金钢”销售点以 2
3、300 元人民币购买,事发时已使用 7 个月。电动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磨损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无法鉴定。事发经过:2019 年 5 月 4 日 20 时 37 分,412 室租户蒙耀回到出租房,将涉案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处(未进行充电),随后回屋休息。5 月 5 日 6 时 39 分许,该大厅西北角上方的监控摄像头画面显示,靠西墙停放的一排电动自行车处有烟冒出,约 2 分 20秒后出现火光。6 时 45 分许,在出租房东面的“致青春”短租公寓中休息的李彬彬听到“起火了”、“救命”的叫声,他下楼后发现事发出租房一楼冒出浓烟,随后拨打电话报警。6 时54 分,公安
4、和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直接原因: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刘小民房一楼北面大厅靠西墙由北向南数第 2 辆电动自行车(车牌号:桂 C7T341)电气故障引起火灾。间接原因:1、业主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1)该建筑为村民自建房,建设和出租经营均未向相关部门申办手续。六层的建筑仅设有一部敞开式的疏散楼梯,且在楼道口、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影响疏散逃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2)出租房经营者陈水彬在一楼设置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该场所不符合广西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 45/T 15532017),与疏散楼梯之间未设置防火分隔,未设置
5、独立式烟感报警器、简易喷淋、智能充电桩等设施,导致起火后未及时发现,烟气沿楼梯向上快速蔓延。(3)该建筑层层转包出租,没有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只配备了 1 名管理员,该管理员火灾当晚在六楼房间休息,没有开展防火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置初期火灾。2、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对刻意规避学校管理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情况掌握管理不力。3、政府及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群租房、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监管不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雁山区雁山镇西龙村民房“55”火灾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对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1.陈水彬,涉事出租房经营者。陈水彬,涉事出租房经
6、营者。2019 年 5 月 6 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 年 5 月 13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 年 5 月 15 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雁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 月 5 日向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2.2.吴炳良,涉事出租房日常管理者。吴炳良,涉事出租房日常管理者。2019 年 5 月 6 日因涉嫌失火罪被雁山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 年 5 月 13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提请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 年 5 月 15 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批准逮捕,雁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7 月 5 日向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3.3.赵源,涉事房屋房主。赵源,涉事房屋房主。赵源将房屋出租给陈水彬,根据权益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赵源应负相应的监管责任。赵源在明知自己的房屋没有相关手续,且达不到经营宾馆或出租房要求的前提下,出租给陈水彬,违反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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