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泉县“8.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8 月 20 日 21 时 26 分许,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金三角加油站发生火灾,造成两人受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县纪检监察、县公安局、县商务局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全面认真细致的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5 年 8 月 20 日
2、 21 时 26 分许,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金三角加油站安全生产负责人牛恒俊、油罐车驾驶员闫良在卸油时,牛恒俊违规打开油面观察口,随后油面观察口产生的油气混合物发生闪燃。把正在进行卸油作业的牛恒俊、闫良两人烧伤,随后两人撤离着火处,呼叫其它工作人员并报警。(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出动五辆消防车、23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扑救。21 时 32 分,消防官兵到达火灾现场时,油面观察口有明火,火势较小,火焰处于稳定燃烧阶段,结合现场火势情况,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消防官兵携带干粉灭火器及加油站手推式灭火器对明火进行扑灭。21 时 35 分,火势被彻底扑灭
3、。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临泉县金三角加油站,法人代表为王国平,安全生产负责人为牛恒俊。该站 2013 年 11 月 25 日取得阜阳市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为汽油、柴油,经营方式为零售,有效期为 2013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4 日。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临泉县金三角加油站安全生产负责人牛恒俊、油罐车驾驶员闫良在卸油过程中,牛恒俊违规打开油面观察口,致使油面观察口产生的油气混合物发生闪燃。(二)事故间接原因。(二)事故间接原因。临泉县金三角加油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均没有有效执行
4、和落实。(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临泉县金三角加油站“820”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与建议(1)牛恒俊,临泉县金三角加油站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上年年收入 30%的罚款。(2)临泉县金三角加油站,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7 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给予经营单位处 2.9 万元
5、的处罚;对该加油站法人代表王国平处 9000 元处罚。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一)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一)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监管,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合力;要督促加油站、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灭火疏散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基础。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和治理各类隐患;编制、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临泉县“820”火灾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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