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知识测试题库一、填空题 分(共 题,每空 分):请把答案写在空格内1、当前,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七部委局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 号)和“山东兖矿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查找企业突出问题,以瓦斯管理为重点、以技术管理为切入点、以现场管理为着力点,抓细节、抓死角、抓薄弱环节、抓系统缺陷的整改,切实加强矿井瓦斯管理。2、“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且具备自动切换功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整改。3、生产矿井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4、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
2、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5、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中关于“瓦斯超限作业”,是指: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6、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中关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解释中对“主要通风机”的正确要求是:有备用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相匹配。7、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中关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解释中对“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的正确要求是:安装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
3、和风电闭锁装置。8、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中关于“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解释中对“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的正确要求是: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9、基层各单位每旬要由矿(厂、处)长牵头,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设施、生产场所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10、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作业地点,严禁放炮作业。11、发生死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第五条:在工作过程中,因工死亡 1 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处
4、级单位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科、区级干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12、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一次死亡 2 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查处理外,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的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13、年度内累计因工死亡 2 人的,对事故单位矿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年度内同一专业累计因工死亡 2 人的,其矿处级分管负责人(含副总)引咎辞职;对事故单位科、区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处罚款 1000
5、元。14、凡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一次重伤 12 人或 1 人死亡的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一次重伤 2 人以上或 23 人死亡事故的,对安监处(副)处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15、凡发生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级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10001500 元;对分管负责人(含副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罚款 1500 元。16、凡发生二级(重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矿(处)分管负责人(含副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17、因现场失察或安全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二级
6、(重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款 500 元;造成一级(特大)非伤亡事故,对安监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款 5001000 元。18、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19、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0、各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 10 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 15 次,其他矿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 6 次。21、安全监控系统因矿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不当,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影响单个采掘头面时间达 24 小时的,全矿井系统运行时间达 8 小时,或影响一个采区系统运行时间达 16 小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22、实行下井带班作业的范围为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异地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23、采煤、掘进、通风、巷修队、生产准备队、机电科(工区)、运输科(工区)和皮带工区,必须由区队技术员以上的干部负责带班作业。24、下井带班作业的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_行走路线、_存在问题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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