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台安分库“613”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6 月 13 日 14 时 40 分许,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台安分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证据、查阅资料和询问相关当事人员等,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台安分库,位于台安县
2、新台镇双井村,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负责人:王亚伦,经营范围:代隶属企业收购、储存、调拨粮食,农副产品的批发、零售。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7 年 6 月 13 日 14 时 40 分许,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台安分库保管员温占东在该库院内 10 号立筒仓(空仓)通廊内(离地高约 15 米)打扫卫生、检查粮情时,从通廊内的检查口(长 53 厘米、宽 52 厘米)坠落。经台安县恩良医院医院人员现场确认,温占东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 15 时许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种入厂时间用工形式伤害部位伤害程度直接经济损失温占东男55台
3、安镇胜利东路保管员2012临时工颅脑死亡95万元四、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别(一)事故原因(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温占东,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导致该起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2、间接原因: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台安分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导致该起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二)事故性质:(二)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事故类别:(三)事故类别:高处坠落。五、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一)温占东,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未佩戴安全帽、安全(一)温占东,安全防范意识薄弱,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在该起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4、带进行高处作业,在该起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有关部门免于追究其责任。(二)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台安分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导致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议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台安分库行政处罚款 20 万元。(三)孟凡柱,中共党员,新台镇西桓村村支部委员。(三)孟凡柱,中共党员,新台镇西桓村村支部委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议县纪委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四)赵东明,中共党员,新台镇安监办主任。(四)赵东明,中
5、共党员,新台镇安监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议县纪委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处分。(五)李志,中共党员,台安县粮食局行政执法大队大队(五)李志,中共党员,台安县粮食局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议县纪委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六)胡忠禹,中共党员,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台安(六)胡忠禹,中共党员,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台安分库保卫科副科长。分库保卫科副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议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台安分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处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事故调查组。六、事故预防和整改建议(一)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台安分库
6、,一是按照(一)鞍山建国国家粮食储备库台安分库,一是按照“四四不放过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的原则,认真吸取该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二)台安县粮食局,要切实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二)台安县粮食局,要切实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执法力量;立即对全县粮食企业进行大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执法力量;立即对全县粮食企业进行大排查、大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排查、大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三)新台镇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新台镇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五级五覆盖五级五覆盖”工工作,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作,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理工作,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全事故的发生。“6.13”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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