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里河镇中央街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夜景亮化工程民族商贸大楼工地“507”生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5 月 7 日,阿里河镇中央街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夜景亮化工程民族商贸大楼工地发生一起一般生产死亡事故,造成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 年 5 月 8 日,旗政府成立以常务副旗长为组长,安监局局长为副组长,旗安监局、旗人社局、旗公安局、旗住建局、旗总工会、阿里河镇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严肃认真地进行了分析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2、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呼伦贝尔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中央街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夜景亮化工程项目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宫泮波(项目经理)。事故发生时间:2018 年 5 月 7 日 8 时左右。事故发生地点: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中央街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夜景亮化工程民族商贸大楼工地。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玖拾肆万陆仟贰佰元整。死者情况:鲁景福、男、55 岁、汉族、初中学历,普工。死亡原因:根据旗公安部门调查结果,排除他杀可
3、能,旗人民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死者鲁景福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二、事故发生经过5 月 7 日,当日 6 时工地开工,鲁景福正常上班,8 时左右,鲁景福在民族商贸大楼东南角三层作业面进行防腐板施工,准备到下一作业区进行施工的过程中,解开安全带向下一作业区进行移动时,身体失稳,脚步打滑,不慎由三楼架体上坠落,头部着地掉到地面上,经现场人员叫救护车并将其送至鄂伦春旗人民医院,于 8 时 16 分,医院确认鲁景福死亡。三、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鲁景福在作业时,由高处坠落,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当事人忽视安全,对作业现场危险源观察不到位
4、。2、生产经营单位对提供的安全保护装置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足。(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阿里河镇中央街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夜景亮化工程民族商贸大楼工地“507”生产事故是一起高处坠落导致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鲁景福:普工在转移作业现场时对事故危险性预估不足,在高空作业时处置不当,直接导致本次事故发生,负这起事故主要责任。宫泮波:项目经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职责,在本次事故中对现场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负有此次
5、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责任。呼伦贝尔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中央街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夜景亮化工程项目部对在此次事故中现场施工作业的管理和监督负有责任。五、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一)落实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转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鄂政办字2015121 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二)要求呼伦贝尔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伦春自治旗(二)要求呼伦贝尔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中央街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夜景亮化工程项目部对高空阿里河镇中央街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夜景亮化工程项目部对高空作业的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人员防护措施的佩戴和使用,作业的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人员防护措施的佩戴和使用,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检查防护措施使用等情况。安排专人负责督促检查防护措施使用等情况。(三)要求呼伦贝尔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中央街沿街建筑立面改造夜景亮化工程项目部通过“507”生产事故,吸取事故教训,对项目部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旗住建局负责督促呼伦贝尔金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完成整改措施,严格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生产安全。要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对全旗各建筑工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为我旗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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