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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潘某某无照鞋底加工点“8·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docx

1、温州市鹿城区潘某某无照鞋底加工点“8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8 月 23 日 20 时左右,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戌浦南路 431 号东边民房鞋底加工点发生 1 起触电亡人事故,1名工人在操作塑料搅拌机时不慎触电,事故发生后被立即送往上戌卫生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鹿城区应急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市应急局、区委、区政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8 月 24 日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823”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调查组还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技

2、术勘验分析。2020 年 4 月 13 日,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通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认为这是 1 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该鞋底加工点位于鹿城区藤桥镇戌浦南路 XX 号东边民房内,2019 年 7 月份从他人处购得并开始生产,主要从事鞋底加工,属无证照经营企业,负责人叫潘某某,男,54 岁,身份证号:3421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颍上县 XXX 乡XXXX 村清真 XXX 号。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9 年 8 月 23 日 20 时左右,工人余

3、某在看管塑料搅拌机过程中用手伸进无盖的搅拌机,欲摸成型的粒子时,由于搅拌机电热管漏电,碰触到发生漏电的搅拌机金属部位,当场躺倒在料斗上,在场人员发现后立刻将余某抬出来并拨打了 120,之后被送完上戌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0 余万元。死者余某,男,汉族,28 岁,身份证号 3422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宿州市 XX 县 XX 镇 XX 村 XX 组,系潘某某无照鞋底加工点工人。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鞋底加工点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其中塑料搅拌机设备

4、缺少接零(地)保护和安装漏电保护器保护,当搅拌机电热管漏电后,使得搅拌机金属外壳带电,以致工人余某在进行生产操作过程中,手或身体其它部位接触到带电的外壳触电死亡,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经鹿城区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鹿公司鉴202013 号):死者余某系电击死。(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该鞋底加工点属于无证照经营企业,负责人潘某某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未对生产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对带金属外壳的生产设备采用接地保护,未及时排查漏电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 1 起经营者违法生产引起的生产安全责

5、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该鞋底加工点属于无证照经营企业,负责人潘某某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未对生产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对带金属外壳的生产设备未采用接地保护,未及时排查漏电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建议鹿城区司法机关对潘某某无照鞋底加工点相关责任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藤桥镇政府要落实好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违法行为,形成打非治违合力;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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