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71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7 月 14 日 6 时 50 分许,位于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老虎洞村的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导致一名员工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8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的有关规定,经长兴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国网长兴供电公司、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
2、员的事故调查组,对这起触电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地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及死者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594393699J,公司住所为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老虎洞村,法定代表人为钟玉庆,总经理(主要负责人)为沈建松,
3、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2600 万美元,成立日期 2012 年 05 月 15 日,公司员工 3500 余人,营业期限至 2062 年 05 月 14 日,经营范围:差别化纤维及聚酯纤维的生产、销售。(二)死者基本情况(二)死者基本情况死者姓名:项凯华,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93 年 2 月 26 日,住址: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石泉村强家滩自然村 4 号,身份证号码:隐,系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聚合部外围管理科一期热煤站乙班组长。二、事故经过2019 年 7 月 14 日早上 6 时 50 许,项凯华在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聚合车间一期热煤站
4、工作时发现一号脱硫塔内有积水,便独自一人使用移动抽水泵进行抽水作业(作业时未佩戴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作业过程中因线路破损导致触电受伤倒地并呼救。同组员工沈晓泉(男,53 岁,身份证号:隐)听到呼救赶到现场,发现项凯华倒地不起,立即喊人帮忙进行急救、报警,随后送往长兴县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死亡。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原因(一)事故原因1.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项凯华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危险操作(临时用电)实施项凯华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危险操作(临时用电)实施工作票制度,违章操作,在未断电情况下即进行作业,且作业工作票制度,违章操作,在未断电情况下即进行作业,且作业时未佩戴绝缘手
5、套等安全防护用品。时未佩戴绝缘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2.间接原因(1)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配备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落实危险操作实施工作票等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章作业行为。(2)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事故性质(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1
6、.1.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2.沈建松,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主要负沈建松,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责人(总经理),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3.项凯华,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聚合部项凯华,桐昆集团浙江恒腾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聚合部一期热煤站乙班组长,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一期热煤站乙班组长,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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