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区(功能区)应急局,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市应急局制定了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及从重处罚等情形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适用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适用 标准 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标准的客观情
2、况发生变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规定后可以调整适用。在标准施行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施行或者修改的,应当执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参照标准中相似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原则上直接适用该基准,标准与之冲突的,应当适用该基准。标准 中规定的数值“以上”、“以下”或者数值区间起讫值,除有特别说明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均包含本数。-2-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2019 年 12 月 20日公布的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同时废止。2023 年 12 月 12 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综合类
3、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细则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1.未履行 1 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履行 2-3 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履行 4 项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四万元
4、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未履行 1 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2)未履行 2-3 项安
5、全生产管理职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3)未履行 4 项以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1)因未履职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2)因未履职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3)因未履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4)因未履职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6、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1.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1)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1)从业人员不足 50 人的,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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