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伊利得煤矿“10.29”瓦斯爆炸事故案例的分析一、事故概况1、发生事故的时间:2003 年 10 月 29 日 21 时 05 分。2、发生事故的地点:14 层掘进工作面。3、事故类别:瓦斯爆炸事故。4、事故性质:重大责任事故。5、事故伤亡情况:死亡 4 人。6、经济损失: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150 万元。二、矿井基本概况伊利得煤矿,企业性质为个体,位于桌子山煤田摩尔沟矿区内,矿井始建于 1986 年,该矿现生产能力为 3 万吨/年。井田内可采煤层有 9 号、14 号,平均煤厚分别为 2 米和 2.6 米。该矿现有 2 个斜井(一个畜力车斜井、一个轨道提升井)和 2 个竖井,
2、一个是用于 9 层煤提升的竖井,于 2000 年已建成,已与斜井贯通,一直未使用。另一个是为 14 层煤提升准备的竖井,于 2003 年 4 月份开始施工,2003 年 10 月竖井凿井工程完工,但没有与斜井贯通,现该矿正从轨道斜井井底车场处一侧开口,向 14 层煤新建竖井做贯通巷道,已掘进 240 米左右,仍有近 100 米的巷道没有贯通,事故即发生在正在掘进的巷道内。该矿通风方式采用抽出式通风,主扇安装在 9 号层竖井基座上,因该竖井是提升竖井,主扇开起来不起作用,所以大部分时间里该矿采用自然通风。井下使用一台 11KW 的局扇给掘进工作面供风。进入 10 月以来,摩尔沟矿区内进行输电线路
3、改造工程,每天从早上 9 时停电,到下午 6 时来电,期间工人白天休息,晚上上班。事故发生当天是下午 19 时 30 分来电。该矿未经审批,今年擅自开工进行 14#层开拓延伸工程,并新建一个竖井。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分别于 2003 年 8 月 1 日、8 月 21日对该矿进行检查,对该矿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技改的违法行为以及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等问题分别下达了停止技改工程施工和停产整顿的指令。三、事故经过与抢险救灾过程2003 年 10 月 29 日 20 时左右,鄂托克旗伊利得煤矿有 5名工人入井作业,其中有 4 名工人去 14 层煤掘进工作面出煤,有 1 名工人负责在井下排水和在井底漏煤眼处
4、放煤。井下使用2 台三轮车运输,因掘进巷道总长达 240 米,局扇风筒使用塑料编织风筒,漏风严重,工人感觉掘进头风量严重不足,当班有 1 台三轮车升井向井下运送了一台 2.2KW 的小风机和一些支护材料,准备在掘进巷道中部接上小风机以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大约在 21 时 05 分,排水工邢迷柱在突然听到一声爆炸声的同时,看到大量的烟尘涌入井底车场内。他意识到发生了事故,立即跑出地面,并向该矿负责人报告。至此,井下有 4 名工人生死不明。该矿矿长聂喜平得知发生事故后,立即从家中来到矿上,并冒险组织人员入井抢救,在进入掘进工作面一段距离后,发现顶板冒落严重,有害气体严重超限,当时局扇已停止运转(电缆
5、被冒顶岩石砸断),他们开启另一台局扇后被迫返回地面,向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并向海渤湾矿业公司救护队呼救。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于 30 日 0 时 20 分接到事故报告并于 30 日 1 时左右到达事故现场,约 2 时,伊盟鄂托克旗煤炭局有关人员也到达事故现场,海勃湾矿业公司救护队于 30 日 2时 30 分到达事故矿井。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立即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抢险领导小组并展开工作。在开启矿井主扇后,救护队于 3 时 18 分第一次入井,于 4 时 15 分升井,发现井下事故巷道内顶板冒落严重,无法进入。在救护队到达的区域内,测得 CO 含量 0.004%,CH4 含量 0.4%,C
6、O2 含量 0.6%。由于井下顶板冒落严重,有近 100 米的煤巷全部冒落至 13号层,救援人员无法进入,在寻找遇难人员的过程中需清理冒落巷道内的冒落物,清理工作非常艰难,在清理过程中有时仍发生冒顶,清理巷道工作艰难地向前推进。11 月 3 日,遇难人员张万贤在煤巷岩巷交汇处煤巷一侧被找到并运出地面。据现场救援的救护队员描述现场的情况,表明事故发生时张万贤驾驶的机动三轮正准备向掘进工作面方向行进,从地面运下来的小风机仍装在三轮车上,在该处以里巷道走上山,巷道内有积水,当时三轮车发生熄火,发动三轮车的摇把插在三轮车上,从张万贤所处位置分析他正在重新发动三轮车,三轮车发动机排气口未安装排气筒。之后,在抢险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救护队员的监护下,抢险组从海勃湾矿业公司和社会上聘用了部分有井下掘进及支护经验的人员开始分班清理和支护井下事故巷道。11 月 23 日早晨 6 时许,另外 3 名遇难人员均在巷道的掘进头附近被找到并运出地面。清理工作先后持续了近 1 个月,至此,抢险工作结束。五、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分析:该矿长时间不启用主扇,采用自然通风,掘进巷道内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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