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霍邱县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街道铁矿“2017.1.5”冒顶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 月 5 日 13 时 30 分左右,霍邱县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街道铁矿在-260m 水平 13 号穿脉巷道排险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冒顶事故,造成 2 人死亡。根据县政府授权,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等单位,同时聘请 2 名采矿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1 月 17 日,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调查组赴霍邱县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和资料调阅,事故情况基本查清,现将
2、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情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霍邱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达矿业”)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 21 日,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位于霍邱县范桥镇,法定代表人马杰,营业期限至 2018 年 11月 20 日止,经营范围为霍邱县王街道铁矿开采、选矿及铁精粉生产销售,探矿副产品销售。采矿许可证证号:C3400002010122210099989,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24 日止。(二)事故发生单位其他情况(二)事故发生单位其他情况2013 年 8 月 30 日,兴达矿业王街道铁矿开采(二期)方案设计安全专篇通
3、过六安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的专家审查,获得开工建设许可,基建工期 2 年;2015 年 8 月 26 日,六安市安全监管局对兴达矿业延期王街道铁矿建设工期的申请进行了批复,同意延长建设工期 1 年。霍邱县安全监管局同意兴达矿业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2014 年 9 月 25 日至2014 年 10 月 17 日、2016 年 2 月 5 日至 2016 年 5 月 9 日期间停止王街道铁矿井建施工。按照安徽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安监一201655 号)中“对经批准同意停建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4、停建时间不计入建设工期,待停工期满经复工验收合格后,可恢复施工建设并顺延建设工期”之规定计算,兴达矿业王街道铁矿开采(二期)许可基建工期至 2017 年1 月 10 日止。2017 年 1 月 4 日,霍邱县安全监管局配合六安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矿山基建工期已到期,企业未申请延期”等规定要求,向兴达矿业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兴达矿业王街道铁矿“停止基建施工”。(三)施工队伍资质及工程合同签订有关情况(三)施工队伍资质及工程合同签订有关情况2015 年 1 月 1 日,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文设立该公司驻兴达矿业项目部,任命李树华为项目部负责人,任命有效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
5、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2 月 1日,李树华以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兴达矿业项目部负责人名义与兴达矿业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时间至 2016 年 1 月31 日止。2015 年 5 月 8 日,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兴达矿业项目部在霍邱县安全监管局进行施工资质备案,有效期 1年。2015 年 12 月 31 日后,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另文延续李树华驻兴达矿业项目负责人职务任命。2016 年 4 月 17 日,经杨传旭(兴达矿业实际出资人)授权,胡庆明(2016 年兴达矿业的实际管理人)和李树华(个人)签订了兴达矿业王街道井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期 1 年
6、。2016 年 5 月 9 日,在霍邱县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复产验收检查时,兴达矿业提供了伪造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即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命李树华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期间为其驻兴达矿业项目负责人的文件。2016 年 10 月 12 日,因兴达矿业拖欠李树华(个人)工程款,经胡庆明提议、杨传旭同意,张灿(兴达矿业登记股东,占股 80%;另一登记股东杨凤军占股 20%。其中,杨凤军在2016 年 1 月至 11 月期间没有参与兴达矿业生产管理,2016 年12 月回到兴达矿业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与李树华(个人)签订了兴达矿业整体租赁协议。协议明确由李树华(个人)负责兴达矿业生产经营管理,在组织矿山建设的同时,享有租赁期间副产铁矿石采选、销售收益,兴达矿业计收月租金 40 万元,用以抵付所欠李树华(个人)的工程款。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17 年 1 月 5 日 10 时许,李仁友(班组带班班长)带领张宏(排险工)、何国考(排险工,男,陕西省岚皋县孟石岭乡四新村四组居民,身份证号:6124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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