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救器维修发放工安全操作规程一、适用范围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煤矿的自救器维修发放工。第 2 条 自救器工应完成下列工作:负责自救器的收发、保管、检查工作。二、上岗条件第 3 条 自救器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 4 条 自救器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1.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2.2.必须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领。必须掌握自救器的性能及操作要领。3.3.了解了解“一通三防一通三防”基本常识。基本常识。三、安全规定第 5 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第 6 条 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化学氧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地面仓库存
2、放超过 5 年或井下携带超过3 年的,应予以报废。第 7 条 必须对入井人员进行培训,要会使用自救器。第 8 条 检查、维修自救器的工作场所应清洁,以避免粉尘、油脂等进入自救器。四、操作准备第 9 条 检查自救器气密性时应首先准备好气密仪。第 10 条 发放自救器前,要保证自救器整洁完好。第 11 条 本工种操作应遵照下列顺序进行:自救器的收发管理(发放收回整理)自救器的检查与验收(检查外观)入库。使用 ZJ 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检查气密仪放入自救器加压观察填写自救器检查记录表。五、正常操作(一)自救器的收发管理(一)自救器的收发管理第 12 条 自救器由矿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对号发
3、放。第 13 条 自救器发放前要进行封条的检查,保证符合要求。第 14 条 收发自救器时,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封条检查,放回原处。第 15 条 对收回的自救器,应检查、维护,使其符合规定的要求。第 16 条 对当班使用、交回的自救器进行登记。第 17 条 对当班使用未交回的自救器,要及时汇报,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第 18 条 对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账、登卡,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开启原因等。第 19 条 对失效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第 20 条 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库房内。自救器库房必须通风良好,整洁干
4、燥,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库房中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他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第 21 条 交接班时,把自救器使用情况、损坏程度交接清楚。自救器账、卡、物必须相符。(二)自救器的检查与验收(二)自救器的检查与验收第 22 条 收到厂家发来的自救器后,必须在 1 周内由通风部门配合供应部门对外观(包括铭牌、出厂日期和标重)、气密性(仅指过滤式自救器)进行检查、验收,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时,严禁投入使用。第 23 条 使用气密检查仪检查自救器气密性,按照“使用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规定进行,经过检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三)使用(三)使用 ZJZJ 型气密仪检查自救器的操作型气密仪检查自救
5、器的操作第 24 条 使用气密仪必须经过调试、检查,要求仪器系统本身是气密的。第 25 条 使用气密仪时,环境温度为 1035,相对湿度小于 80%。第 26 条 气密仪的工作压力范围为(480520)9.81Pa,检查自救器时,可将压力计水柱提高到 540mm。封压后 10s,水柱保持不动时,则认为气密仪调试合格。第 27 条 将被试自救器放入气密仪的工作室中。第 28 条 盖上气密仪封盖,扣上封压钩,同时按秒表计时,第 10s 时,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第 25s 时,再次记下压力计水柱高度。对于隔离式自救器,如果在最后的 15s 内压力计水柱下降不超过 30mm,则认为气密合格;超过 30
6、mm 或压力计水柱高度未达 450mm,则认为气密不合格。第 29 条 气密合格的自救器可以继续使用。第 30 条 被检查的自救器应处于气密仪检查场所 2h 后,才能开始检查,检查时环境温度的波动不应超过 2。第 31 条 被检查的自救器及气密仪避免日光直射或靠近暖气等热源,检查场所应尽可能避免受过堂风或受抽、排气设备影响。第 32 条 被检查自救器上的煤粉和脏物应擦掉,不允许煤粉和脏物等落到密封环和托盘上,以保证气密仪系统的可靠密封。第 33 条 使用气密仪时,加压(扣封压钩)、卸压(松开封压钩)均应缓慢地进行,切不可猛扣、快放,以防水溅到工作室里,使机件受损。第 34 条 自救器检查完后,应立即取出,不可长时间放在气密仪工作室里加压。六、特殊操作第 35 条 若扣上封压钩后,压力计水柱很快下降到 400mm以下,说明自救器大漏气;如怀疑气密仪系统本身的气密性,可换用库存不漏气的自救器作对比试验,不可贸然调整气密仪。第 36 条 检查自救器时若发现压力计水柱有上升现象,说明橡胶密封环质量不好;如在后 15s 内压力计水柱上升高度超过 4mm,则橡胶密封环应予更换。第 37 条 压力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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