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八水村废品收购站“6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6 月 14 日,位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八水村西湾底山边的废品收购站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瑞安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瑞安市政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6 月 16 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6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调查组还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技术勘验分析。11 月 4 日,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意见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一致认为这是
2、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事故起重机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废品收购站位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八水村西湾底山边,2019 年 5 月由张某某从塘下鲍一村搬迁至此,因无合法土地手续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一直无证生产经营至今,主要从事废品收购、加工、销售。从业人员除张某某外,还有 2020 年 4 月起从事装废铁、操作压机压废铁作业的闫某某(为张某某连襟)。(二)事故起重机概况(二)事故起重机概况事故起重机为动臂式起重机,2018 年由张某某、齐某某、冯某某三个人从双屿的河边沙
3、场花 4.6 万元购得,再经改造、换装了 2 台旧 5 吨电动葫芦,分别作为起升和变幅卷扬机,加装了吸盘用于吊装时吸附废铁。当时三人合伙在鲍一村的废弃场地经营废品收购生意,冯某某前期投入了资金,后期因身体原因未能继续合伙,张某某和齐某某继续合伙在鲍一村的废弃场经营废品收购生意,期间把冯某某投入的资金偿还完毕。2019 年 5 月,张某某、齐某某将场地搬至八水村西湾底山边,共同租赁了场地,然后将其中一半转租给他人,剩余场地由张某某、齐某某对半分开使用,各自经营废品收购生意。事故起重机放置在两个场地中间,两人共同使用至今,期间起重机使用产生的维修、更换配件等费用由两人平摊。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
4、况2020 年 6 月 14 日晚上 5 时许,张某某在自己的废品收购站内为客户雇佣来拉废铁的皖 C81867 大货车装废铁。大货车司机李海龙在驾驶室玩手机,张某某站在大货车车斗里用遥控器控制车边的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用起重机将地上堆放的废铁吊上货车车斗里。大约吊了七八吨时,车斗里的废铁堆放不平整,张某某就用遥控将塔吊停在空中,然后在大货车车斗上整理废铁。晚上 6 时许,在收购站内做完工作的闫某某下班打算开电瓶车回去,因张某某的货车浙 C78M72 停放时挡住了路,张某某让闫某某自行移动货车。闫某某就将货车往前移动了 3、4米远,留出通道后就往电瓶车停车处走去。闫某某在经过起重机前五六米时,起
5、重机吊臂突然往闫某某倾倒,张某某朝闫某某呼喊让其躲避,但闫某某头部仍被塔吊吊臂最前端的部分砸中,当场头部被砸掉一大块,地上流血很多,人已无意识。张某某急忙跑过去查看,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后来 120 急救车到达,随车医生判定闫某某已经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93 万元。死者闫某某,男,汉族,27 岁。塘下镇罗凤办事处八水村网格干部钟某某在事故发生前已对事故发生地点八水村西湾底进行日常排查,并发现西湾底山边空地有张某某无证照废品收购站等多家无营业执照废品收购、建材租赁场所,未及时处置或抄告相关部门,直至事故发生后的 2020 年 6
6、 月 17 日才将检查情况上报罗凤办事处安全办。五、现场勘验情况及技术分析(一)现场勘验情况。(一)现场勘验情况。现场位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八水村废品回收站。该回收站位于罗凤八水村山边,其东侧、南侧为农田;西侧为山;北侧有一条小路,路北侧为山。废品回收站四周开放无围墙,回收站中间位置有一台起重机,起重机起重臂呈东西走向,起重臂西侧为机身、底座,起重臂中间位置下方挂一个吸盘,吸盘周边地上有各种废品。起重臂东侧地面上有一具尸体,男性,头南脚北,侧卧状,头部有伤口,头西首地面有血泊,血泊南边有一辆黑色电动车。尸体东边堆有各种废品,废品南侧有一油桶,桶上见起重机遥控器。事故起重机为动臂式起重机,由变幅机构卷筒收放钢丝绳来改变起重臂仰角和吊具幅度。该机由二倍率 5 吨吊钩配置电动吸盘作为吊具,手持遥控操作;具有行程约 3.5m 轨道行走、回转、起升、变幅四种动作功能。起重机上机架装有两台拆除行走系统的 5 吨电动葫芦。安装有闭置不使用的蜗轮减速卷扬机、齿轮减速卷扬机和推杆式制动器各一台,起重机二手购入后,使用方又换装了 2 台旧 5 吨电动葫芦分别作为起升和变幅卷扬机。起重机未设力矩限制器、起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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