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11.2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1 月 25 日 16 时 25 分左右,位于温州市滨江街道碧桂园一期工地发生 1 起物体打击事故。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 1 名工人在型钢吊装作业过程中,被一条脱钩的型钢砸中受伤,后经 120 救护人员现场检查确认死亡。事故发生后,鹿城区安监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市安监局、区委、区政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当日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委、区住建局、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1125”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2、2018 年 12 月 7 日,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意见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一致认为这是 1 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单位和工程概况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1 月 6 日;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 59 号;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整;经营范围有各类建筑、土木工程施工总承包;各类建筑、市政、安装、装饰、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4562
3、228G。温州滨江碧桂园一期基坑支护及止水帷幕工程地点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路与瓯江口交叉口,即温州市滨江商务区 T01-06A 地块工地,发包人为温州碧桂园久泰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基坑支护工程,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开工。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7 年 11 月 25 日,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安排工人对温州滨江碧桂园一期工地基坑进行拔除型钢(工字钢)作业,庄某某系班组长,负责现场管理、指挥以及使用液压拔桩机、吊绳挂钩解钩等辅助工作,司机方某负责开起重机起吊作业,另有其他三名工人做些其他辅助工作。16 时 25 分左右,司机方
4、胜操作起重机,将基坑处型钢(工字钢)进行吊装至地面准备放倒时,吊钩保险失效导致型钢脱落,正好砸中下方的庄某某,致其受伤,现场人员立即开展急救,后经 120 救护人员检查确认已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8 万元。死者庄某某,男,身份证号码 22012XXXXXXXXXXXXX,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镇村组,系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工人。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人的不安全行为。事发时,型钢未完全放倒在地上,庄某某就在型钢下方等着准备解钩,导致其在型钢脱落时被砸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
5、原因之一。2、物的不安全状态。事发时,吊装型钢的起重机的吊钩弹簧保险失效,使得在起重机将型钢放到地面准备解钩的过程中,吊绳滑出吊钩,导致型钢脱落砸中下方的庄某某。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个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督促起重机吊绳挂钩解钩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起重机吊绳挂钩解钩的过程中,未对解钩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2、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沈某某,作为温州滨江碧桂园一期基坑支护及止水帷幕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 1 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上海北盛建设工(一)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执行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吊起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吊起的型钢下等候,导致被突然脱落的型钢砸中致死。的型钢下等候,导致被突然脱落的型钢砸中致死。庄文君对该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以追究责任。(二)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督促起重机吊绳挂钩解钩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起重机吊绳挂钩解钩的过程中,未对解钩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三)上海北盛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沈某某,作为温州滨江碧桂园一期基坑支护及止水帷幕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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