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湾壹品苑项目工程“3.28”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03 月 28 日 20 时 40 分许,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荫路与清平路交叉口的江湾壹品苑项目工程(以下简称江湾项目工程)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王某某,54周岁,汉族,河南省息县彭店乡方围孜村孟庄人。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310 号)等有关规定,经兰溪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和兰江街道办事处组成的江湾壹品苑项目工程“3.28”一般窒息事故调
2、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项目概况。(一)工程项目概况。涉事工程项目名称为江湾壹品苑,建设地址位于兰溪市兰荫路西侧、清平路南侧,出让面积 46778.0 平方米(70.167亩),建筑面积约 10.2 万平方米。(二)相关单位情况。(二)相关单位情况。1.建设单位兰
3、溪保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集置业),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 508 号 A 座 1201 室(自主申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详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韩某某。2.2.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厦建设),建筑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厦建设),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马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经营范围:建筑工程等(详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达,经营范围:建筑工程等(详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陈某某。3.劳务单位兰溪市安兴建筑劳务有
4、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劳务),施工劳务不分等级,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香溪镇西章自然村下章村 95 号(自主申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等(详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徐某某。4.4.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管理),房屋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管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住所: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建筑工程监理甲级,住所: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 128128 号,经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等(详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等(详见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卢某某。卢某某。(三)合同签订情况。(三)合同签订情况。2020 年
5、08 月 24 日,保集置业与致远管理签订保集江湾壹品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020 年 09 月 05 日,保集置业与龙厦建设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20 年 09 月 25 日,龙厦建设与安兴劳务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四)涉事设备基本情况。(四)涉事设备基本情况。涉事设备:挖掘机,为所有人周某某(事发时挖掘机驾驶员)从他处购得的二手设备。周某某作业期间全程接受安兴劳务指挥调度,作业任务由安兴劳务负责指定安排。周某某持有建设行业工程机械技能岗位操作证,岗位名称:挖掘机操作,技能等级:高级。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03 月 28 日 16 时许,
6、安兴劳务主要负责人徐某某通过微信交代泥工班带班长盛某某,安排人员对 11#楼地下室北边剪力墙外侧粘贴安装挤塑板,但未明确提出具体完成时间。后盛某某将此任务调派给另一泥工班带班人员王某某,要求其负责落实。同时,安兴劳务施工管理员胡某某电话联系挖掘机驾驶员周某某,叮嘱其于 28 日晚在 11#楼西北角外侧区域,开展卸土作业。18 时许,泥工班带班人员王某某在生活区碰见泥工班小工王某某,告知其自行安排时间,完成 11#楼地下室北边剪力墙外侧挤塑板安装任务。此时,周某某已从项目工地西北角大型车辆出入口进入施工现场,驾驶挖掘机停靠在 11#楼西北角外侧附近,做好作业准备。18 时 04 分 56 秒,当事人王某某通过实名制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进入项目工地。20 时 40 分 55 秒,周某某在卸土过程中,土堆高处部分土料受到挤压造成松动,向王某某所处方向滑落,将其推倒压埋。周某某在作业过程中未察觉任何异常,一直作业至 23 时许,方才离开项目工地。03 月 29 日 09 时许,泥工班工人朱某某在 11#楼地上 1 层,因寻求工作协助四下张望时,突然发现有人被埋在土方内,头颈等部分部位外露。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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