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赛泽立新商贸中心“6.27”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6 月 27 日下午 5 点左右,在白塔区南常路绿华园小区辽宁赛泽立新商贸中心 16 号网点,发生一起一般中毒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王皓,性别:女,直接经济损失 130 万元左右。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的规定,受区政府委托,6 月 28 日,白塔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南门街道办事处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
2、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辽宁赛泽立新商贸中心(以下简称赛泽商贸):投资人:陈秋华;注册地址:宏伟区龙翔小区 B 区三号楼 01 号商业网点一层;经营范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服装服饰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等多种经营,种类繁多。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6 月 27 日下午 5 点半左右,赛泽商贸员工杨恩良、陈虹二人下班较晚,因需查看公司冷库温度是否正常,二人一起到隔壁 16 号网点
3、二楼检查,推开二楼库房门时,在门口发现王皓躺在地下,无生命迹象,屋内有明显的汽车尾气气味,杨恩良立即拨打了 120 和 110,120 到达现场检查后宣布王皓已死亡。110 随即对二人进行调查询问,并由区公安分局技术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后经事故调查组了解,6 月 27 日当天,赛泽商贸所在区域停电,该公司开会研究决定:停电期间启动汽油发电机进行供电,以保证该公司冷库正常运行,6 月 27 日下午 5 点正常来电后,由赛泽商贸负责售后的曹其先、林佳琪、石英明三人对发电机进行关闭拆卸后并收回原处,期间林佳琪闻到发电机周围有轻微汽车尾气味道,三人未见明显异常情况后离开。王皓死亡已由电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开
4、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一氧化碳中毒。公安部门、死者家属、赛泽商贸对王皓的死亡原因无异议。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死者王皓,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察觉汽油发电机尾气排放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事故。(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赛泽商贸员工曹其先、林佳琪、石英明三人在拆卸汽油发电机时,未能第一时间判断尾气异味或存在的尾气异味是否危及人身安全,未能第一时间查看王皓是否在公司、身体状态是否有异常。2、赛泽商贸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松懈,对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缺乏,不重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虽制定停电处置应急预案,未详细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能,未及时检查并发现安全隐患
5、。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1.曹其先、林佳琪、石英明三人为赛泽商贸员工,在供电曹其先、林佳琪、石英明三人为赛泽商贸员工,在供电正常后到达公司拆卸发电机,因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发现正常后到达公司拆卸发电机,因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查看王皓当时的身体状态,导致死者王皓被发现时安全隐患并查看王皓当时的身体状态,导致死者王皓被发现时间延迟。间延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赛泽商贸予以开除。2.2.陈秋华,赛泽商贸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重视安全生产陈秋华,赛泽商贸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未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
6、训、教育。投入,未对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作为公司负责人,未能及时排查并解决问题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赛泽商贸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公司所必要的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做到员工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常态化。2、赛泽商贸应加强应急预案完善和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明细各岗位职责,出现问题各司其职,做到分工明确,提升全体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置问题能力。3、赛泽商贸应严格落实汽油发电机操作使用制度,明确具体负责人,安装、拆卸及用后检查要具体到人,防止分工混乱,出现安全管理漏洞。杜绝意外事故发生。4、赛泽商贸全体人员要对本次事故进行认真反思,通过事故现场分析会、报告会,对全员进行教育,从事实中吸取教训,对事故提高警觉,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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