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华金属公司厂区建(构)筑物拆除项目“22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2 月 23 日 21 时许,在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东华金属公司厂区建(构)筑物拆除项目场地内,挖掘机驾驶员白玉猛操作挖掘机起吊货车车厢门时,钢丝绳突然绷断,车厢门砸中下方的货车司机陈某。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陈某送往栖霞医院抢救,当晚,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栖霞区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223”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安监局、监察委、总工会、公安分局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共同对这起事故开展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7002208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标明住所为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 89 号 01 栋 1408 室,法定代表人:唐勇,注册资本:2000 万元整,成立日期:2005 年 07月 01 日,经营范围:爆破与拆除工程等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苏)JZ 安许证字2007010847。合同及项目情况2016 年 5 月 31 日,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甲方)与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东华金属公司厂区建(构)筑物拆除项目委托协议书,项目地点:南京市栖霞区万寿村 31 号厂区;项目方式:本项目实行整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建(构)筑物的拆除施工、材料的处理、垃圾清理及外运、施工的安全质量等全部事项;项目内容:拆除场地范围内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直至自然地坪,并将垃圾全部清运出场至适当位置;项目期限:60 天,开工时间 2016 年 5 月 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完工时间 2016 年 7 月
4、30 日。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委派汪龙发(未取得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相应执业资格)为该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为石欣。2018 年 12 月中旬,根据东华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甲方)通知,南京同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开始进场施工。2019 年 1 月中旬,乙方完成主体建(构)筑物拆除后,项目上人员基本撤场,仅留一名门卫负责进出入管理。2019 年 1 月 20 日,汪龙发与纪昌胜以个人名义签订安全协议书,将万寿村 31 号东华金属公司大楼拆除建筑垃圾交由纪昌胜组织粉碎、处理。协议签订后,纪昌胜同合伙人高刘永两人组织工人和机械在现场进行建筑垃圾粉碎作业。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19 年 2
5、月 22 日上午,高刘永通过微信联系徐红星(南京鑫得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工地混凝土支撑梁的拆除业务)询问是否有材料,徐红星告知其有一批混凝土支撑梁。随后,徐红星联系个体运输户王伟,让其安排车辆次日运输混凝土支撑梁。2 月 22 日晚,王伟安排其雇佣的货车司机陈某、张晓明、范亮亮次日工作任务:由范亮亮负责引路,陈某、张晓明驾驶货车从湖南路附近的绿地工地运送一批混凝土支撑梁至东华金属公司厂区内。2 月 23 日中午,陈某驾驶苏 AP5881 重型自卸货车运送了一批混凝土支撑梁至东华金属公司厂区,并请挖掘机驾驶员白玉猛协助晚上装卸车厢门。20 时 40 分许,陈某驾驶货车夹带车厢门
6、运送混凝土支撑梁到达东华金属公司厂区内。在将货车停放在卸货区后,陈某从该工地内捡来一根长约 5 米、直径约1 厘米的陈旧钢丝绳,将钢丝绳一端系于车厢门门孔、一端捆扎于现场一台挖掘机炮头螺丝上,挖掘机驾驶员唐仅文操作挖掘机将车厢门起吊后放置于一旁空地上。随后,陈某操作自卸货车将混凝土支撑梁卸在指定位置。21 时许,卸货完成后,挖掘机驾驶员白玉猛接替唐仅文操作挖掘机将车厢门向车厢上方吊运,陈某站在车厢内手扶车厢门进行接应,突然,吊运车厢门的钢丝绳绷断,车厢门坠落后砸中陈某头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陈某送往栖霞医院进行抢救,当晚,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陈某,男,34 岁,出生年月:1985 年 6 月,身份证号码为:321323*,家庭住址:江苏省泗洪县*,工作单位:货车司机,无固定工作单位。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4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直接原因陈某私自在施工场地内捡陈旧钢丝绳用于吊装作业的捆扎,并站在车厢内手扶车厢门配合白玉猛进行吊装作业,在车厢门被吊运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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