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欣昊机械有限公司“7.3”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7 月 3 日 12 时 08 分,位于北仑区新碶街道南海路1 号的宁波欣昊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永磁起重器吊装作业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导致 1 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关于印发北仑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仑政201251 号)等规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新碶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监察委员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调查组现已查明事故原因,
2、认定事故性质,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及现场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宁波欣昊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昊机械),2010 年 09月 02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俞信光,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南海路 1 号 6 幢 1 号-4,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机械零部件、模具、检具的制造、加工。(二)事故场所情况(二)事故场所情况事故场所为欣昊机械生产车间东首铣车工位,铣车工位上共有三台铣车车床,固定操作工朱正先,铣车工位加工物件为低合金钢毛坯料。作业时,员工选用不同额定起重量的永磁起重器起吊毛坯料
3、。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20 年 7 月 3 日 12 时许,朱正先结束午休开始正常作业,继续往铣车车床上进料。12 时 05 分,朱正先选用额定起重量为 2 吨的永磁起重器将一块低合金钢毛坯料(尺寸规格1320mm*1100mm*101mm,重约 1.2 吨)吊起约一人高度,然后在下方使用抹布擦拭毛坯料下表面。擦拭过程中,毛坯料坠落,压住朱正先下半身。周边员工听到巨大响声后,马上跑过去开展救援。劈床工周世凤、谭小喻两人操作行车将毛坯料抬起,救出朱正先。安全员朱炜炜闻声赶来,发现情况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 时 10 分)。12 时 20 分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经医护人员查看,朱
4、正先已无生命体征。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朱正先,男,1969 年 11 月 19 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龙河镇洞庄坪村 2 组。(二)直接经济损失。(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125万元(不含事故罚款)。四、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朱正先选用错误的永磁起重器起吊物件,且站位不当,被坠落的物件砸中,导致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一是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公司最新的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中,无永磁起重器相关内容;二是员工培训教育不力。吊装岗位员工不能正确选
5、取和使用永磁起重器,对永磁起重器使用方法不甚了解;三是吊装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错误选用起重器、物件下方盲目站位的行为;四是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落实。公司未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车及永磁起重器使用过程中多次发生物件坠落,公司未采取有力的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管理。五、事故性质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一)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1.1.朱正先,铣车工。朱正先,铣车工。错误选用起重设备,违章吊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2
6、.2.俞信光,欣昊机械法定代表人,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俞信光,欣昊机械法定代表人,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不力、未有效组织开展员产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不力、未有效组织开展员工培训教育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工培训教育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事故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二)事故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欣昊机械,吊装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落实,隐患消除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七、事故整改防范措施意见(一)欣昊机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整改。(一)欣昊机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梳理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对不同岗位员工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确保员工掌握相应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要进一步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增加日常安全检查频次和深度,提高隐患整改力度,特别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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