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阳春市“5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5 月 9 日中午 12 时 30 分左右,在阳春市潭水镇南山工业园内的阳春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轧钢厂一棒生产车间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事故造成维保作业人员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简称“59”事故)。事故发生后,阳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邝*同志带领,市安监、质监、公安、潭水镇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工作,并要求妥善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同时要抓紧查明事故原因,及时排除隐患,吸取事故教训,确保不发生类似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的有关规定,2018 年 5 月 11
2、 日,阳春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尹*任组长,市纪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法制局和潭水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阳春市“5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2018 年 5 月 10 日,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阳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阳春市“5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挂牌督办的函(阳安办函201831 号)按规定对阳春市“59”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
3、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湖南华洋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茂)成立于2012 年 05 月 11 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18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31300595473*;法定代表人:毛*;公司主要负责人:毛*;住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大道泓泽*;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模板建筑工程作业;脚手架作
4、业;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电设备、钢材的销售;工程机械租赁;机械设备、电器维护、检修;劳务信息咨询服务。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对生产机械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九项目部(以下简称宝冶)签订阳春新钢铁炼钢、轧钢综合性维检总包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宝冶承包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炼钢、轧钢一棒、轧钢二棒、轧钢高线区域设备维护检修,合同期限是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同金额为贰仟零捌拾捌万元整。宝冶根据业务需要,将部分机械检修业务(轧钢一棒、轧钢二棒、轧钢高线区域机械设备维检)分包给华洋茂,其分包业务项目范围及内容有:全面负责轧钢厂
5、一棒、二棒、高线区域机械设备的巡检、日修、定修、抢修,负责承包区域 24 小时、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的设备检修维护需求保障。施工期限:2018.1.1-2018.12.31。分包金额:陆佰叁拾壹万捌仟元整。为了维检业务的需要,华洋茂派出员工九十人成立阳春作业队,在阳春市潭水镇辖区内的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机械设备维检工作。阳春作业队根据华洋茂人事安排,由毛*任队长,负责作业队的全面工作,姚*任安全员,负责作业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事故车间情况(二)事故车间情况事故发生在阳春新钢铁公司轧钢厂一棒车间,该车间总长度 385m,宽度 57m,钢构高度 23m。由主轧跨、钢坯成品跨、轧辊加工间、电
6、气室组成。厂房立柱由下柱、上柱两部分组成。下柱采用钢管混凝土格构式柱。上柱采用工字形截面钢构。上柱与屋面梁刚接。立柱总共 110 根。其中上柱高 11.83m,长0.9m,宽 0.4m;下柱高 13.17m,长 2.279m,宽 0.529m。立柱设置间距为 12m。桥式起重机与厂房钢构上立柱设计距离为0.16m。一棒车间共安装有桥式起重机 11 台,11 台桥式起重机都在有效检验周期内。起重机安装情况如下:1、主轧跨设有 4 台,跨度为 25.5m,分别为 32/5t、20/5t、10t、10t 电动桥式起重机各 1 台,吊车轨面标高为+15m。2、钢坯跨,跨度为 28m,吊车轨面标高为+15m,钢坯跨设有 2 台 17.5t+17.5t 电磁盘吊车。3、成品跨设有 2 台 10+10t 电磁盘吊车及 1 台 10t 电动桥式起重机,跨度为 28m,吊车轨面标高为+15m。4、轧辊加工间,设有 3 台电动桥式起重机,分别为 20/5t、10/5t、15t,跨度为 16.5m,吊车轨面标高为+7.8m。涉事故为 9 号桥式起重机,安装在一棒车间主轧跨,待检修压轨器涉及的 4 号、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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