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溪市双惠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525”墙体坍塌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5 月 25 日 13 时 15 分左右,本溪市双惠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墙体倒塌事故,造成力工袁福清(男,64 周岁)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0 余万元。事故发生后,明山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明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公安局明山分局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本溪市双惠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525”事故进行调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侯立新任事故
2、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本溪市双惠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明山区峪明路268 栋 3-6 号,经营场所为新明街道办事处明山区峪明路 268栋 3-6 号大峪社区万昌移楼(该地点使用性质为租赁),营业执照证由本溪市明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504MA0YWPJJ7N,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为
3、张德良,营业期限为 2019 年 08 月 22 日至长期。二、合同签订情况2021 年 5 月 25 日,本溪市双惠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张文强与力工袁福清、赵浴东达成口头协议,协议内容为:以每人 300 元一天,雇佣二人进行违章建筑墙体拆除工程。三、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21 年 5 月 12 日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对本溪市双惠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违章建筑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经新明办事处城管所和明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部门确定事故发生地建筑物为违章建筑,双惠生鲜连锁超市与房主联系后,决定由双惠生鲜连锁超市负责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5 月24 日晚,本溪市双惠生
4、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张文强找侯姓男子让给其找两名力工对违建墙体进行拆除。5 月25 日上午开始拆除工程,力工袁福清与赵浴东各负责拆除(方向说明)一面墙体,中午饭后 1 点 15 时左右,力工袁福清在拆除违建墙体过程中,因施工方法与施工顺序均不合理,用电锤率先拆除墙体右下角,致使墙体整体倒塌,力工袁福清被砸倒。事故发生后本溪市双惠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立即向张文强报告,并拨打打 120 急救和 110 报警电话,经本溪市中心医院 120 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一)事故的直接原因袁福清施工操作方法不当,没有对作业现场环境
5、进行安全确认,未穿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导致其被砸身亡。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本溪市双惠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对生产安全疏于管理,未制定相应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组织机构,施工现场未指定安全监护人员,无安全管理人员,未给施工人员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装备,是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本溪市双惠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对生产安全疏于管理,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
6、,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组织机构,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未给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导致事故发生,是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之规定,依法对本溪市双惠生鲜连锁超市管(一)之规定,依法对本溪市双惠生鲜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行政处罚。理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行政处罚。(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1.1.袁福清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作为现场施工人员,没袁福清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作为现场施工人员,没有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确认,施工操作方法不当,未穿戴任何有对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确认,施工操作方法不当,未穿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施工,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袁福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施工,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袁福清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清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2.张德良(企业法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规章制度,没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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