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0”南平利宏工贸公司水刺厂后侧道路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2 月 10 日 10 时 40 分许,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在福建南纺有限责任公司水刺厂区内进行物资搬运作业时,发生叉车撞人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延平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高度重视,要求相关单位全力做好事故调查及善后维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13 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副局长、主任科员詹尧礼为组长,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区总工会、黄墩街道等单位人员组成的“1210”南平利宏工贸公司水刺厂后侧道
2、路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延平区检察院派人参与,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和反复讨论,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情况基本情况(一)生产经营物资搬运承包情况(一)生产经营物资搬运承包情况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平利宏工贸公司签订搬运装卸协议,协议有效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
3、7 年 12 月31 日止。协议主要约定,甲(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乙(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双赢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所属生产厂区内产成品、原辅材料、机配件等的出入库及其他零星搬运装卸业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共同遵守。协议第五条约定,南平利宏工贸公司负责招收和组织搬运装卸人员和队伍,并派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乙方管理人员及搬运装卸员工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若有违反,甲方相关部门将依规处罚,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教育、管理并改正。协议第七条约定,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必须教育、培训南平利宏工贸公司搬运装卸人员按照交通运输超限有关规定和甲方相关操作规程去作业
4、,乙方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外发生的一切财产及人身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南平利宏工贸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04 月,法定代表人徐波,公司经理李秋玉,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公司地址:南平安丰桥。福建南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9 月,法定代表人:李祖安,注册资本 28848 万元人民币,公司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安丰路 63 号。(三)叉车司机基本情况(三)叉车司机基本情况叉车司机邹炳荣,福建南平延平区人,1964 年 6 月 14 日生,已取得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代号为 N2(叉车司机),证件编
5、号为35210119640614783X,与所驾叉车类型相符,有效日期至 2019年 9 月 18 日。二、事故经过与应急救援情况2017 年 12 月 10 日,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叉车驾驶员邹炳荣受调度室委派,在福建南纺责任有限公司水刺厂区驾驶叉车进行原料装卸搬运工作。10 时 40 分许,邹炳荣在进行搬运作业时,因托盘码放物资过高导致在驾驶叉车行驶过程中无法清楚的观察路况,未发现前方步行的福建省南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叶自恩,叉车将叶自恩撞倒。邹炳荣听到异常声音后,立即倒停车查看。发现车前方有人员受伤躺在地上,于是立即联系了物流部安全员卢文健并拨打了 120 电话,卢文健于 10 时
6、 42 分赶到现场,120 急救车辆于 11 时 05 分到达现场,在进行简单处置后,伤者叶自恩被送往南平市九二医院进行抢救,下午 13 时许,经抢救无效,叶自恩死亡。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者概况(一)死者概况叶自恩,男,汉族,出生日期:1976 年 3 月 25 日,福建省南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二)直接经济损失(二)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本着“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察。通过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仔细询问,对收集的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后认定:(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事故直接原因是:南平利宏工贸公司叉车驾驶员邹炳荣驾驶叉车进行原料物资装卸作业时,在码放货物过高的情况下,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在行驶视线受影响的情况下,依然向前行驶,撞倒前方步行的叶自恩,致其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南平利宏工贸公司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严,作业区域内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搬运庞大物体时,物体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应倒开叉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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