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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基本知识.docx

1、一、燃烧的基本原理一、燃烧的基本原理1.燃烧的定义和条件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放热、发光和生成新物质是燃烧现象的三个特征。燃烧是一种氧化反应,燃烧必须同时具备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三个条件,称之为燃烧三要素。2.燃烧的类型根据燃烧的起因不同,燃烧可分为闪燃、着火和自燃三类。3.燃烧过程可燃物质聚集状态不同,受热后所发生的燃烧过程也不同。除结构简单的可燃气体外,大多数可燃物质的燃烧并非物质本身在燃烧,而是液体蒸气或物质受热分解出的气体在气相中燃烧。4.火灾的分类国家技术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将火灾分为以下几类:(1)A 类火灾:固体

2、物质火灾。这种物质通常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2)B 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3)C 类火灾:气体火灾。(4)D 类火灾:金属火灾。(5)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6)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二、爆炸基本原理二、爆炸基本原理1.爆炸的概念爆炸是指一种极为迅速的物理或化学的能量释放过程。在此过程中,系统的内在势能转变为机械功及光和热的辐射等。爆炸时由于压力急剧上升而对周围物体产生破坏作用,爆炸的特点是具有破坏力、产生爆炸声和冲击波。2.爆炸的类型爆炸按起因可以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两大类。3.爆炸极限可燃气体

3、、粉尘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氧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发生爆炸的极限浓度称为爆炸极限。可燃性混合物在遇到点火源后可能蔓延爆炸的最低和最高浓度,分别称为该气体或蒸气、粉尘的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在下限和上限之间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范围。在外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混合物的浓度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时,既不能发生爆炸也不能发生燃烧。可燃性气体或液体蒸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下限越低,出现爆炸条件的机会也就越多,其爆炸危险性越大。可燃液体的爆炸极限还与液体所处的环境温度有关。由于液体的蒸发量会随着温度的变化而改变,当可燃液体受热蒸发出的蒸气浓度达到其爆炸浓度极限时,所对应的温度范围,叫做该可燃液体的爆炸温度极

4、限。爆炸温度极限也同样具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可燃液体的爆炸温度下限也就是液体的闪点。爆炸温度上限,即液体在该温度下蒸发出等于爆炸浓度上限的蒸气浓度。同样,可燃液体爆炸温度上、下限值之间的范围越大,爆炸危险性就越大。4.常见工业爆炸事故类型(1)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引起的爆炸事故;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资格培训考枝教材(2)可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引起的爆炸事故;(3)可燃粉尘与空气混合引起的爆炸事故;(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引起的爆炸事故;(5)易燃可燃物与其他氧化剂的接触混合爆炸事故;(6)敏感物质的自身分解爆炸事故;(7)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爆炸事故;(8)锅炉及压力容器的

5、爆炸事故,这类爆炸属于物理爆炸。三、电气火灾爆炸的预防三、电气火灾爆炸的预防1.电气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电气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指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燃烧或爆炸性混合物,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按场所中存在物质的物态不同,防爆标准将危险场所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又按场所危险物质存在时间长短,将两类危险环境分区: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为 0 区、1 区和 2 区;可燃性粉尘环境分为 20 区、21 区和 22 区。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14 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4),对爆炸性气体环境的规定:0 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频繁出现或长

6、时间存在的场所。1 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偶尔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2.动力、照明及电气系统的防火防爆(1)正确选择使用电气设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危险区域等级、危险物质类别、电气设备种类和规定使用条件,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类)类型:隔爆型(标志 d),有坚固的防爆外壳,可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外部空间传爆的电气设备。增安型(标志 e),又称防爆安全型,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标志 i),正常运行或在标准试验条件下,产生的火花或热效应不能点燃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正压型(标志 p),称防爆通风充气型,即在外壳内充保护气体(空气或惰性气体),保持正压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进入的电气设备。油浸型(标志 o),即将全部或某些带电部分浸入绝缘油,使之不能引燃油面上方或外壳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充砂型(标志 q),外壳内充填细颗粒材料,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避免引燃壳外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无火花型(标志 n),即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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