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煤矿的采掘生产过程中,有大量的瓦斯向巷道和采空区中涌出。它有普通涌出和特殊涌出两种形式。普通涌出是煤层和岩层中的瓦斯均匀地、缓慢地、长期地向采掘巷道中涌出的形式。它是矿井瓦斯的主要来源。特殊涌出包括瓦斯喷出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这种涌出形式带有突然性,并具有音响和强大的动力作用,有很大的破坏性,对矿井安全生产威胁很大。瓦斯涌出量,指的是单位时间内实际涌到采掘空间的瓦斯数量。表示矿井瓦斯涌出量的指标有:单位时间内涌出瓦斯的体积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单位是立方米/日或立方米/分和正常生产条件下平均日产一吨煤涌出瓦斯量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单位是立方米/吨两种。煤矿安全规程第 133 条规定:一个
2、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10 立方米/吨,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 等于 40 立方米/分;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涌出量大于 10 立方米/吨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40 立方米/分;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根据鉴定结果采用不同的方法来管理矿井。瓦斯爆炸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缺一就不能发生爆炸。1、瓦斯浓度。瓦斯与空气混合,按体积计算,瓦
3、斯浓度在5%至 16%时具有爆炸性。瓦斯爆炸界限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有别的可燃气体或煤尘混入,或温度、压力增加后,瓦斯爆炸界限就会扩大,瓦斯浓度不到 5%就可能爆炸,超过 16%还会爆炸;惰性气体混入后,可使瓦斯爆炸的界限缩小,瓦斯浓度达到 5%也不爆炸,不到16%即失去爆炸性。如果混入的惰性气体很大,就可能使瓦斯与空气的混合气体失去爆炸性。2、点燃瓦斯的火源。井下煤炭自燃、明火、电气火花、架线机车火花、吸烟以及摩擦、撞击和放炮产生的火花都可以点燃瓦斯。在井下防止各种火源的出现,对防止瓦斯爆炸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任何人都应该自觉的不穿化纤衣服,不把火种带到井下,不在井下吸烟,不随意打开矿灯。3、
4、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在空气与瓦斯混合的气体中,如果氧气含量低于 12%,混合气体就失去爆炸性。在正常生产的矿井中,不可能采用降低空气中的氧气含量的办法来防止瓦斯爆炸。对于已经封闭的火区或正在处理中的火区,尤其是对高瓦斯矿井火区,可以采取注入惰性气体、降低氧气含量的方法来防止瓦斯爆炸。瓦斯发生爆炸的条件:1、有一定浓度的瓦斯,其爆炸的界限是 5%16%。5%为瓦斯爆炸下限,低于 5%只燃烧;16%为瓦斯爆炸上限,高于 16%不完全燃烧,不爆炸。9.5%时爆炸威力最强。2、有一定温度的引火源,其引火温度是 650750。明火、吸烟、电气火花、炮火以及磨擦火花,都能达到这个温度。3、有足够的氧气,其浓
5、度大于 12%。瓦斯爆炸、燃烧和窒息事故常见发生地点:1、未设置栅栏和禁止进入警标的盲巷。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瓦斯积聚之处。3、使用电钻打眼的工作面。4、电气设备及开关安设的地点附近。5、临时停工而又没有保持正常通风的工作面。6、进行揭煤爆破施工的工作面。7、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作业。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采掘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及瓦斯检查的规定: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2、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
6、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严禁爆破。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 20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 0.53 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 2.0%时,附近 20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6、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 1.0%时,方可通电开动。7、项目经理及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施工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8、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纳入检查范围。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的规定: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 2 次;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 3 次;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