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夷山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817”(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8 月 17 日,钱德明驾驶赣 F9023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 F38E3 挂罐车载着水泥灰沿国道 322 线由邵武市往武夷山市方向行驶,当日 03 时 45 分许行经武夷山市星村镇黎源村境内国道 322 线 459km+800m 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路边,造成钱德明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人社局、总工会、星村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的武夷山市
2、“817”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认定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处理意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W93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爱兰;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院内);该公司
3、成立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汽车租赁,二手车经销,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可抚字 361021202571 号;证件有效期至 2024 年 8 月 23 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赣 F9023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4、原*内),品牌型号:徐工牌 XGA4250D5Wc,检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该车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2.赣 F38E3 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南城县豪顺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内),品牌型号:通亚达牌 CTY9400GFL32,检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钱德明,男,户籍住址:福建省*42 号,现住址:福建省*404 室,身份证号:35210219*2818,持“A2E”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 350700021066,驾驶证有效期限 2021
5、-03-10 至长期,系赣 F9023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 F38B 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四)事发道路、交通环境(四)事发道路、交通环境现场道路位于 G322 线 459km+800m 路段,弯道,水泥路面,路面潮湿,机动车道宽 710cm,弯道半径 r 为 6449cm,施划有道路中心单虚线、道路边缘线等交通标线,夜间无路灯照明(以赣 F90237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 F38E3 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方向界定左右)。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2021 年 9 月 10 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782120210000068
6、 号)的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一)过错(一)过错当事人钱德明夜间、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肇事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二)责任(二)责任综上,本起事故是因当事人钱德明一方过错所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任做出如下认定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任做出如下认定:当事人钱德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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