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夷山光荣渣土运输有限公司“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0 月 10 日苏贤泽驾驶闽 H98171 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火车站家属区往江山名筑方向行驶,当日 13 时 38 分许右转弯驶入武夷山市城东路城东中路火车站红绿灯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袁火兴驾驶的闽 H3J131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推行,造成袁火兴受伤后经武夷山市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武夷山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做好事故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武夷山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2、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武夷山市“10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徐开勇任组长;市应急局副局长张敏晋任副组长;调查组由武夷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新丰街道党工委、市应急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的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提出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武夷山光荣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 2020
3、年 04 月 30 日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光荣,注册资金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成立时在册员工 28 人(其中:管理人员 6 人、驾 驶员 22 人),截至 21 年 10 月 10 日在册员工 41 人(其中:管理人员 6 人、驾驶员 31 人、行政人员 4 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荣,于2021 年 10 月 18 日全权委托实际管理人:张一泉。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等。(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闽 H98171 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武夷山光荣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址: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品牌型号:陕汽牌 S
4、X325*2A,检验合格至 2022年 05 月,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闽 H98171 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前转向系、制动系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三)事故当事驾驶员基本情况苏贤泽,男,出生日期:1974 年 02 月 01 日,户籍地址:福建省寿宁县凤阳乡上大洋村上大洋村 10 号,现住址:福 建省武夷山市火车站*,身份证号:35222919*6038,持“B2”驾驶证,档案编号:3507*85,驾驶证有效期自 2019 年 04 月 08 日至2025年 04 月 08 日,系闽 H98171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5、,联系电话:15959741916。经检测:苏贤泽不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四)事发道路、交通环境(四)事发道路、交通环境现场位于城东路城东中路火车站红绿灯路段,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双向六车道,东侧机动车道宽1055cm,非机动车道宽 250cm,施划有道路边缘线、车道分界线、人行横道线等交通标线,设置有掉头标志、人行横道标志等交通标志,设置有中心隔离花圃、人行道隔离花圃等交通设施。(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2021 年 11 月 1 日,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782120210000075 号),认定意见:1.当事人
6、苏贤泽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苏贤泽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当事人袁火兴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违反交通标线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认定当事人袁火兴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二、事故发生于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的经过(一)事故发生的经过2021 年 10 月 10 日,苏贤泽驾驶闽 H98171 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火车站家属区往江山名筑方向行驶,当日 13 时 38 分许右转弯驶入武夷山市城东路城东中路火车站红绿灯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袁火兴驾驶的闽 H3J131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推行,造成袁火兴受伤后经武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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