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厢区 S306 省道至柯朱村村道“88”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8 月 8 日上午 6 时 53 分左右,苏*(男,身份证:3503211971*38,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驾驶轮式挖掘机途经 S306 省道至柯朱村村道(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柯朱村村部)时,与行人柯*(男,身份证:3503011975*13,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发生碰撞,致柯*受伤。柯*于 2022 年 8 月 8 日 8 时 30分许在莆田市第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莆田市安委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莆安事故督20224 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2022 年 8 月 26 日,区政府成立了“88”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査组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要求,经调查、取证、分析,询问走访,査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事故肇事人苏*为自然人、自由职业者,驾驶轮式挖掘机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未受他人指派;事故受害人柯*为自然人,事故发生时在道路上行走,未处于生产经营活动状态下。本起事故不存在事故涉及单位。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022 年 8 月 8 日 06 时 53
3、 分,苏*驾驶轮式挖掘机从*镇*村家里出发,沿灵川镇柯朱村村道往柯朱村卫生所方向行驶去村里进行农田复耕。至柯朱村村部门口“L”型路段,苏*驾车沿路右侧右转弯往柯朱村卫生所方向行驶,车子转弯时,与行人柯*发生碰撞。苏*察觉异样,便立马停车,刚好左侧有一骑电动车经过的女子目击事故发生,大声喊叫提醒。苏*意识到可能压到什么东西,就倒车了一下,然后停车下车查看,发现车子右后轮压到柯*,致柯*大腿受伤流血。苏*先后拨打 110 及 120 报警,报警后又到附近服装店获取衣物对柯*伤口进行遮蔽、盖紧,喂柯*喝水。120 接报后派出救护车,将事故受害人柯*送至莆田市第一医院抢救;110 接警后,指令莆田市公
4、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按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处置流程扣押了肇事车辆,并将事故肇事人苏*带回交警大队做了询问笔录。2022 年8 月 8 日 8 时 30 分许,柯*在莆田市第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8 月 16 日,市安委下发挂牌督办文件,要求尽快查清事故原因,扎实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区领导高度重视,并于 8月 26 日批复同意成立事故调查组,并责成区安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善后事宜各项工作。2022 年 9月 19 日,事故肇事人苏*和死者柯*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苏*一次性赔偿柯*家属若干万元人民币,已现金当面结清。三、事故类别、
5、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类别(一)事故类别本起事故为车辆伤害事故。(二)事故原因(二)事故原因1.1.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肇事人苏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肇事人苏*忽视安全,忽视安全,未取得相应准驾,违法驾驶未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轮式挖掘机上未取得相应准驾,违法驾驶未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轮式挖掘机上道路行驶。道路行驶。2.2.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本起事故中不存在管理相对人,不存在管理的缺陷。本起事故中不存在管理相对人,不存在管理的缺陷。本起事故无间接原因。(三)事故性质(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调查组对本起事故的性质认定如下:1.肇事人苏*驾驶的轮式挖掘机属其个人所有,为其个人从事
6、的生产经营活动所用;2.事故当时,苏*在驾驶轮式挖掘机去村里进行农田复耕的途中,其驾驶行为属为生产经营活动做准备的过程;3.苏*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4.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5.S306 省道至柯朱村村道“88”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的责任者(一)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基本事实情况和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350302120220000108 号),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本起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结论如下:1.1.直接责任者直接责任者苏苏*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2.2.领导责任者领导责任者本起事故无管理相对人,故不存在领导责任者。本起事故无管理相对人,故不存在领导责任者。3.3.主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苏苏*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是本起事故唯一的主要责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是本起事故唯一的主要责任者。任者。(二)事故处理建议(二)事故处理建议1.1.事故单位事故单位本起事故不存在事故涉及单位,无相关处理建议。本起事故不存在事故涉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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