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荔城区西天尾镇霞梧 201916 地块建筑工地“530”高处坠物亡人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5 月 30 日 8 时 12 分左右,荔城区西天尾镇霞梧201916 地块建筑工地 21#楼东侧发生 1 起高处坠物亡人事故,造成 1 人死亡。2022 年 6 月 6 日,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西天尾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人员为成员的“530”高处坠物亡人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监察委参与监督,对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有关资料、对相关人员询问和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和事故防范建议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施工总承包单位厦门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0 月 10 日,法定代表人谢某某,注册资本 72500 万元人民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2、事故肇事人单位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02 月 09 日,法定代表人宋某,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3、事故受害人单位福建省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06 月 05 日,法定代表人兰某某,注册资本 1600.0098 万元人民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4、施工监理单位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游某某,注册资本 300
4、0 万元人民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监理业务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二)事故受害人基本情况(二)事故受害人基本情况柯某某,女,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某某镇某某村,生态公司雇员,2022 年 5 月 30 日于本起事故中死亡。二、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 5 月 30 日上午 7 时许,生态公司雇员柯某某、朱某某、蔡某某等人由生态公司项目负责人余某某安排,到 21 号楼铺草坪。8 时许,三人工作至 21 号楼东侧。事故发生时,柯某某处在朱某某的身后、蔡某某的前面。7 时 30 分许,发展公司栏杆工程施
5、工员罗某、李某某二人进入 21 号楼作业。事故发生时,二人在八层东侧的阳台上安装栏杆顶板。8 时 12 分许,二人将顶板抬放至阳台栏杆上后,罗某松手去拿工具,李某某没有扶好顶板,导致顶板掉落,砸中正在楼下铺草坪的柯某某头部,发出“砰”的一声。听到声音后,朱某某转身、蔡某某抬头,即看到柯某某倒在地上、头部流血,所佩戴的安全帽被砸坏、掉落一边,二人遂呼喊“救命”。李某某在顶板掉落后,从阳台探身往下看,发现顶板砸到了人,便与罗某一起赶紧下楼查看。到一楼后,李某某拨打120,2 次没打通,便电话通知了发展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宋某某。(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8 时
6、 50 分许,宋某某在前往现场途中拨打了 110 报警,并随后电话通知了建设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朱某某,并于 8 时 55 分许到达现场。9 时许,朱某某接到报告后赶到现场,询问宋某某得知已拨打 110 报警,但 120 电话没有打通,便立即叫来公司司机,并组织有救护知识的人员,使用就近获取的木板将受害人柯某某抬上车子,送往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抢救,随后电话通知了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林某某和项目公司专业监理蔡某某。宋某某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虽有拨打 110 报警,但其作为事故肇事人单位发展公司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兼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为事故受害人单位生态公司项目负责人的余某某,均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荔城区应急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荔城区住建局)报告。110 接警后转警莆田市公安局西天尾派出所,并联动通知了市安办,市安办随后通知了荔城区安办。9 时 10 分许,西天尾派出所民警许某某赶到事故现场处警。9 时 25 分许,受害人柯某某送到莆田学院附属医院,该院急救中心主任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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