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丰泽区中润嘉园“8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8 月 1 日 16 时许,位于北峰街道辖区中润嘉园小区搬运现场,发生一起一名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事故,伤者经抢救无效于 8 月 2 日 17 时许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并由区安监局、监察局、住建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和北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原因,认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当事人相关情况
2、(一)曹福生,男,(一)曹福生,男,3939 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2012012 2年起在南安市霞美镇租用两间民房作为木制楼梯加工场所,无年起在南安市霞美镇租用两间民房作为木制楼梯加工场所,无办理营业执照,只是在承揽到相关业务后,才临时联系木工进办理营业执照,只是在承揽到相关业务后,才临时联系木工进行加工制作。行加工制作。(二)死者基本情况:(二)死者基本情况:王晖,男,25 岁,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木工,在石狮永宁弘阳楼梯加工厂上班,业余时间在厂外承揽木制楼梯加工制作业务。二、事故概况2015 年 7 月,中润嘉园小区 8 幢 1108 室房东陈志江向曹福生
3、订购木制楼梯一套,双方签订“购买合同”,约定价格1.8 万元。曹福生联系到王晖,将木制楼梯的制作和安装工序以 3500 元发包给王晖,并提供加工场所和制作材料。事故发生当天,系曹福生、王晖等人欲将制作好的木制楼梯运送到陈志江房屋内进行安装。三、事故发生经过2015 年 8 月 1 日中午,王晖带哥哥王超、工友孙明杰驾车到曹福生的加工点,由曹福生雇用一部货车,并一同将制作好的木制楼梯装车后,一起随车来到中润嘉园小区。到达后,四人便一起卸货并搬运,先是将楼梯的柱子、踏板通过电梯搬运到 8 幢 1108 室内,楼梯的扶手及大梁因无法搬进电梯轿厢内,只能采用人工吊运的方法。16 时许,曹福生、王超、孙
4、明杰在8 幢楼的 3 楼层平台上负责拉绳吊运,王晖负责在地面将绳索捆绑在楼梯大梁上,当第一块大梁开始吊运时,王晖从 8 幢楼77 号店面(未出售)室内楼梯上到二楼并翻越二楼窗户进入二楼层平台,协助曹福生他们吊运,第一块大梁吊至 3 楼层平台时,王晖从 2 楼层平台再次翻越窗户进入 77 号店面室内二楼准备返回地面,因该室内属毛坯房,光线较暗,楼梯临边均未安装防护栏,王晖不慎从室内楼梯口坠落至 1 楼地面。此时,曹福生他们准备吊运第二块大梁时,发现王晖没有返回到地面上,王超便下楼寻找也没有找到,就继续将其它几块吊运到 3 楼层平台上,吊完后,王晖还没有出现,曹福生他们便分头再次寻找,最后,王超在
5、 77 号店面侧门外听到动静,通过物业管理人员打开门后,发现王晖摔伤躺在地面上,王晖经送 180 医院抢救无效于 8 月 2 日 17 时许死亡。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王晖、男、苗族、25 岁、湖南省沅陵县人、木工,目前死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死者王晖安全意识淡薄,在搬运作业中,擅自选用尚未投入使用、存在危险因素的毛坯房作为过道,在前行中不慎高处坠落,酿成事故发生。(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1.曹福生在作业前未能掌握作业环境情况并对吊运作业人曹福生在作业前未能掌握作业环境情况并
6、对吊运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交底。员进行有效的安全交底。2.2.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内尚未出售使用的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内尚未出售使用的非住宅物业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排查和防非住宅物业管理不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有效排查和防范。范。六、事故性质经调查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属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七、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一)死者王晖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吊运作业,擅自进入关闭的、室内视线不良和楼道临边没有安全防护毛坯建筑物内,不慎高处坠落酿成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二)曹福生不仅无照从事木制楼梯经营活动,而且将制作安装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个人,对搬运作业现场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其无照经营行为建议由南安市工商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三)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开展(三)福建省远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物业管理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够,未能对未出售房产进行有效管理,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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