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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和得利鞋材加工厂“7.5”其他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docx

1、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和得利鞋材加工厂“7.5”其他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7 月 5 日 15 点 46 分许,位于鹿城区丰门街道尚勤路 2 号 2 楼东边第一间的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和得利鞋材加工厂发生其它容器爆炸事故。一名工人利用空压机压缩空气对非承压铁桶进行白胶分装操作时,盛装白胶的铁桶下盖爆裂致其死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鹿城区安监局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及时向市安监局、区委、区政府报告了事故的初步调查情况。7 月 5 日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75”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相应事

2、故调查工作。12 月 21 日,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意见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分析,一致认为这是 1 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时查明了事故的原因,明确了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如下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和得利鞋材加工厂,地址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尚勤路 2 号二楼东边第一间,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某某,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为中底加工、复合加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302MA287D3359。2015 年初投入生产,加工面积约 400 平方米,去年营业额 100 万元,员工共 7 人。二、事故

3、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2017 年 7 月 5 日下午 3 时许,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和得利鞋材加工厂技术工人单某某在车间内准备将大铁桶里乳胶分装到蓝色塑料桶里,工人吴某某在 5 米开外的复合机边上做事,邓某在 2 米多远的机器上睡觉。15 时 30 分许,单某某先连接好大铁桶乳胶出料管和压缩空气管,再开始打开压缩空气阀门,将 200L 铁桶中天然乳胶(白胶)用压缩空气压送到 50L 蓝色塑料桶分装,边上共有 5 只空的蓝色塑料桶。15 时 46 分,当分装转入第三个塑料桶时,发现铁桶底部冒气,随即发生铁桶爆裂,强大的气流将正在分装的铁桶、单传伟腾空带起 23m 高,单某某掉落到分装西北向 3m 处;

4、铁桶掉落在附近,铁桶底板掉落在北向 6m 处,并划伤了在该处的另一名工人廖某某的手臂。听到爆鸣声,在附近的廖某某、吴某某、邓某 3 人发现单某某躺在地上没有动弹,下巴在流血,地面有一大摊血,地上流着很多胶水,随即吴某某等人关闭附近电源开关,拨打 120 报警,并电话通知经营负责人曾某某。16 时左右,公安、安监和 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救援,发现单某某已无生命迹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80 万元。死者单某某,男,汉族,34 岁,身份证号 34122XXXXXXXXXXXXX,家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

5、因。(一)直接原因。所操作的物料输送工艺不安全,将常压容器铁桶作为承压容器使用,用压缩空气将铁桶内白胶压送至其他塑料桶,空压机未设定最高工作压力、压力表失效和未安装缓冲罐保护,超压引起铁桶爆裂致操作工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和得利鞋材加工厂(经营负责人曾某某)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及未对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操作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常压铁桶发生“鼓包”现象和空气压缩机未安装缓冲罐、压力表失效等隐患未及时排除,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6、综上所述,该起事故是 1 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和得利鞋材加工厂(经营负责人曾某某)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及未对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操作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常压铁桶发生“鼓包”现象和空气压缩机未安装缓冲罐、压力表失效等隐患未及时排除,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建议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温州市鹿城区丰门和得利鞋材加工厂(经营负责人曾旭斌)立案查处。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丰门街道要加强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开展类似加工场所隐患大整治,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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