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专业力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应急管理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技术检查员),是指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聘用的,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技术检查员分为专职技术检查员和兼职技术检查员两类。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
2、指通过推荐或者邀请方式聘任的,对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人员。第三条应急管理部门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及其日常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选聘标准和程序。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管理。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使用、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建立辖区内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招录、统一
3、培训、统一待遇、统一调配使用。第二章 技术检查员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辖区内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数量、安全风险程度、执法难度、执法队伍的人员数量和专业能力水平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出聘用技术检查员的数量和岗位需求,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组织制定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技术检查员聘用计划应当包括专职或者兼职技术检查员的数量,以及专业需求、聘用方式、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内容。第六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用考试或考核两种方式。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应聘条件、聘用方式、时间安排等事项。第七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
4、办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比例不低于 60%。笔试重点考核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以及招聘岗位相关专业知识等内容,面试主要测试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对采取考核方式招聘的,还应当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程序等事项,考核可以通过面试的方式进行。第八条专职技术检查员应当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通过考试的方式聘用:(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实践经验;(三)具有安全生产、防灾减
5、灾救灾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行业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行业领域工作满 10年、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通过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专职技术检查员。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聘用专职技术检查员。有关合同应当明确技术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薪酬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等内容。第十条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从本地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或者经
6、有关方面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用兼职技术检查员。聘用为兼职技术检查员的,须经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兼职技术检查员一般应当具有副高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中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聘用技术检查员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一)开展现场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二)参与事故调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技术审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三)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送达执法文书,执行行政执法决定;(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五)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六)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和其他任务。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技术审查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技术检查员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可以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技术审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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