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PART.01PART.01 起重机械的分类起重机械的分类根据原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分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起重机械按结构不同可分为轻小型起重设备、升降机、起重机和架空单轨系统等几类。轻小型起重设备主要包括起重滑车、吊具、千斤顶、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和普通绞车,大多体积小、重量轻、使用方便。除电动葫芦和绞车外,绝大多数用人力驱动,适用于工作不繁重的场合。它们可以单独使用,有的也可作为起重机的起升机构。有些轻小型起重设备的起重能力很大,如液压千斤顶的起重量已达 750吨。升降机主要做垂
2、直或近于垂直的升降运动,具有固定的升降路线,包括电梯、升降台、矿井提升机和料斗升降机等。起重机是在一定范围内垂直提升并水平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架空单轨系统具有刚性吊挂轨道所形成的线路,能把物料运输到厂房各部分,也可扩展到厂房的外部。PART.02PART.0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一、总则一、总则(一(一)操作者必须熟悉起重机的主要结构,原理和控制技术,经所操作机型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后方能进行独立操作。(二(二)司机应遵守说明书中规定,不得超负荷及其它违章作业,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起重机。(三(三)起重机总电源的合闸、分闸及其它的电气操作由使用单位指定的人员负
3、责,严禁其他人员操作。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启动送电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操作作业。(四(四)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立即与主管部门联系处理,应在操作前排除,禁止起重机带故障运行。(五(五)司机每天上机操作、每次合上控制电源前,应检查确认主令控制器处于零位。合上控制电源后,应查看起重机有无故障,每次总电源断开后再通电运行,司机必须将起升机构运行至上下限位,检查限位的位置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方可运行。(六(六)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
4、应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七(七)操作应按指挥人员所发的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八(八)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九(九)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十)(十)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2.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十一)(
5、十一)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2.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4.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进行吊运;6.无下降极限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7.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8.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十二(十二)选择机构运行方式或改变运行速度,必须
6、在主令控制手柄回到零位后进行,禁止在运行时切换联动台上的选择开关。(十三(十三)司机与挂钩起重工之间应密切配合,对安全负责。可以通过对讲机或起重机上的电话联系。起吊重物前挂钩工必须检查分段耳板是否坚实可靠。司机起吊时必须垂直起吊,严禁推曳重物或歪拉斜吊。(十四(十四)起重机工作时,不允许任何人在大梁或上下小车上。起重机行走时,空钩离地至少超过 5m 高度。当带载运行时吊重必须升高至高于沿途的最高障碍物 1m 以上。(十五(十五)起重机上的所有工具,设施司机有责任保管好,在起吊、运行或停车时不允许起重机上的物品有相对移动,更不允许有物体从起重机上掉下。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如煤油、汽油、乙炔等)存放在起重机上。(十六(十六)起重机上严禁吸烟,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应定期检查。在本起重机使用电焊机作业时,须严格遵守采用专线接地线直接与被焊件连接的规定,不得使用吊车本体接地,否则有击毁电子控制系统的危险。(十七(十七)临时停电、司机下班时,所有手柄都应回复到零位。司机有责任经常保持各部位清洁。经常检查设备有无损坏:如焊接裂纹,弯曲变形,零件松动,车轮啃轨,滑轮不转,钢丝绳磨损,电流过大及异常声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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