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人身事故界定标准1、轻伤事故: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2、重伤事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5)眼部受伤较重,可能失明的;(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动自如的;(7)
2、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动自如的;(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凡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伤害,经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核定。二、非人身事故界定标准(一)非伤亡事故分类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8 小时以上或采区(综采工作面)停工 3 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 50 吨(含 50 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封闭系统巷道;(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采区)停止
3、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 10(含 10 米)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 5 米(含 5 米)以上;(9)巷道冒顶长度 10 米(含 10 米)以上;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 2小时以上,但不足 8小时或采区(或综采工作面)停工 8 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 10 吨(含 10 吨);(4)因水灾使采区(或综采工作面)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 5 米(含 5 米)以上
4、;(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 3 米(含 3 米)以上;(8)巷道冒顶长度 5 米(含 5 米)以上。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 30 分钟至 2 小时或使采区停工 2 小时至 8 小时;(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 3%;(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在 10 吨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二)、重大涉险事故(1)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矿井或采区人员或紧急疏散 500 人以上和住院观察10 人以上的事故;(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的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6)社会影响较大的职业危害事故;(7)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及涉险事故;(8)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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