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3.6”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3 月 6 日,在江镜镇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效能办、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及江镜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参加的“3.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纪委监委参加。调查组委托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对该起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技术鉴定,并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等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
2、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现场及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概况(一)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一)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81058427859J,法定代表人:陈某昌,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福清市江镜镇文房村里头(三角埔),注册资本:38 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6 年 1 月 13 日,营业期限:2006 年 1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水泥砖、水泥瓦、地面砖、粉煤灰(陶粒)小型空砌块、异型砖代加工。(二)龙某英(二)
3、龙某英龙某英,女,苗族,1979 年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2022 年 3 月 4 日,龙某英经建材厂员工兰某介绍,来到建材厂并住在厂区宿舍,准备了解具体工作后再决定是否在该厂上班。事发时龙某英站在厂内观看了解该厂工作,尚未被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正式聘用。(三)张某均(三)张某均张某均,男,汉族,1962 年生,户籍住址:贵州省余庆县,系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叉车驾驶员,未取得叉车操作证。(四)陈某昌(四)陈某昌陈某昌,男,汉族,1953 年生,户籍住址:福清市江镜镇,系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主要负责人。(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事发位置位于建材厂搅
4、拌机所在车间内,车间为半封闭结构,事发时西侧围墙倒塌。倒塌围墙厚度约 0.2M,高度约 2.2M,倒塌部分墙体宽 4.0M,在末端部还留有宽度 1.6M 墙体未倒塌。倒塌围墙距离搅拌机 6.2M,钢柱距离围墙 1.5M,风扇基本与钢立柱平行位置,电风扇直径 1.0M 高度约 1.5M,围墙砖采用多孔空心水泥砖砌筑。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 年 3 月 6 日 14 时许,在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内,因搅拌机上料斗脱轨错位,张某均驾驶叉车准备进入车间将搅拌机料斗复位。此时龙某英站在搅拌机车间门口处,当叉车驾驶至车间门口时张某均劝离龙某英,龙某英随后移步
5、至门口旁围墙外,随后张某均便进入车间进行作业。叉车在作业完成后因车间空间狭小张某均只能倒退出车间,在倒车过程中张某均因操作不慎,叉车尾部撞到紧挨着围墙的工业用电风扇,围墙受力后倒塌。张某均听到声响后下车观察,发现龙某英倒在倒塌的围墙下,随即打电话通知建材厂主要负责人陈某昌。(二)事故救援情况(二)事故救援情况14 时 50 分许,陈某昌开车到达建材厂,将龙某英送往江镜卫生院救治;15 时 20 分许,因江镜镇卫生院无法救治,陈某昌等人将龙某英送到了龙田医院抢救,在医院抢救约 50 分钟后,最终龙某英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事故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福清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
6、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事故责任,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市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江镜镇政府及派出所积极协调事故善后工作。最终死者家属与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达成协议,后者一次性向死者家属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 50 万元整,双方达成谅解。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本起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经济损失 50 万元。五、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1.1.张某均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叉车进行维修作业,在叉张某均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叉车进行维修作业,在叉车退出车间时操作不慎使叉车尾部撞到紧挨着围墙的电风扇,围车退出车间时操作不慎使叉车尾部撞到紧挨着围墙的电风扇,围墙受力后倒塌,导致站在围墙外侧的龙某英被墙体埋压,最终伤墙受力后倒塌,导致站在围墙外侧的龙某英被墙体埋压,最终伤势过重死亡。势过重死亡。2.2.死者龙某英安全意识淡薄,随意在建材厂作业区域停留,死者龙某英安全意识淡薄,随意在建材厂作业区域停留,导致围墙倒塌时未能及时避险,最终被埋压死亡。导致围墙倒塌时未能及时避险,最终被埋压死亡。(二)事故间接原因(二)事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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