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10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10 月 21 日 13 时 19 分许,在国道 228 线 5097 公里840 米(南安市石井镇)路段,发生一起牵引车牵引半挂车碰刮二轮电动车、造成该二轮电动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5.3 万元(不含保险理赔)。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南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10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湖里区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调查
2、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南安市委办公室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道路亡人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南委办202234 号)文件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核实了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明了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相关建议。事故调查组认定,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1021”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有关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经查证相关视频等
3、分析认定,2022 年 10 月 21 日,厦门市永联兴运输有限公司安排孔高忠从厦门市海沧区停车场出发,去一个货柜堆场拉了一个载有一车厢牛皮的货柜,送到晋江市安海镇可幕村三益钢铁厂,在返回厦门市海沧区堆场还货柜的途中,孔高忠驾驶闽 DG165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 D7850 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国道 228 线由泉州市方向往厦门市方向行驶,于 13 时19 分许行驶至国道 228 线 5097 公里 840 米(南安市石井镇)路段时,孔高忠驾驶车辆向右变更车道过程中,闽 DG165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刮到同方向行驶在右侧由王宁旭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致王宁旭倒地后被闽 DG1658
4、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D7850 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侧轮胎碾压,造成王宁旭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二)应急救援情况(二)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孔高忠未发现事故直接离开事故现场。13 时 24 分许,群众吴森森用其手机 155*86 拨打南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电话 110 报警。13 时 40 分许,120 急救、医疗人员到场实施救援,并确认当场死亡 1 人,警察到现场处置。16 时 20 分许,现场处置完成,交通管制解除,道路恢复通行。综上,本起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没有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三)天气情况(三)天气情况2022
5、年 10 月 21 日,事故区域无降水,温度、湿度、气压、风速均正常,无恶劣天气现象发生。(四)驾驶人情况(四)驾驶人情况1.孔高忠,男,汉族,1971 年 9 月 03 日出生,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机动车驾驶证证号:36060219710903*,准驾车型:A1A2,档案编号:360600003031,发证机关:江西省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0 年 9 月 29 日,有效期止:2025 年 9 月 29 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其驾驶闽 DG1658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 D7850 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经查询公
6、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证实:本事故发生前孔高忠本年度交通违法累积记分 0 分;近三年来各记分年度均无交通违法满分记录;近三年来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共有 10 例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近三年来除本事故外,未发生其他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2022 年 10 月 21 日 17时 11 分许,在南安市石井镇宏昌停车场由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孔高忠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 0mg/100ml。2.2.王宁旭,男,汉族,王宁旭,男,汉族,19651965 年年 8 8 月月 1313 日出生,住址:福建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巷内村省南安市水头镇巷内村*,经查,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查,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2022 年 10 月 21 日 14 时 35 分许,在事故现场由法医提取王宁旭血样,聘请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所送王宁旭的血样未检出乙醇。(五)车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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