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双菱减速机厂“2.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2021 年 2 月 10 日上午 7 点 30 分左右,在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北村村的宁波精华金属机械有限公司、由宁波双菱减速机厂承租的铸造二单元车间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140 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鄞州区人民政府委托鄞州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东吴镇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2021 年 4 月 23 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宁波市鄞州
2、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1 年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回头看”的通知,对该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如下:一、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政府可委托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3、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方面:(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方面:本案行政执法人员为区应急管理局及所属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在编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且符合 2 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形式要求。(三)行政执法权限方面:(三)行政执法权限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自 4 月 8 日收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区政府有权依法作出批复。本案属于区政府的管辖范围。(四)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四)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区应急管理
4、局报送区政府审批的鄞州区东吴镇宁波双菱减速机厂“2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案卷中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照片、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死亡善后补助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宁波双菱减速机厂“2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发生事实。(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5、一款,区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本案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六)定性方面:(六)定性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款第(四)项(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3 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 1 10 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案中发生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40 万元,关于一般事故的定性准确。(七)行政执法程序方面:(七)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本案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按规定报请区政府批复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八)行政执法文书方面:(八
6、)行政执法文书方面:本案行政执法文书总体规范。综上所见,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二、防范整改落实情况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鄞州区东吴镇宁波双菱减速机厂“21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印发以后,宁波双菱减速机厂、东吴镇人民政府对照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一)宁波双菱减速机厂:(一)宁波双菱减速机厂:1.深入开展反“三违”教育和培训;2.公司对事故进行通报,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通报追责;3.全面排查设备的隐患,制定设备整改计划,同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查;4.针对作业时通讯反面的缺陷实行专人作业制,定期开展培训,持证上岗,并根据不同作业场景设置适宜性的方案。(二)东吴镇人民政府:(二)东吴镇人民政府:一是协助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一是协助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通报。通报。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安监、值班、派出所等部门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并及时联系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事故当天,东吴镇安监所、东吴派出所及相关部门联合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镇安委会及时向全镇相关企业发出事故通报、防范措施及相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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