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办法讲解了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与责任,以及相关执行事项。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定义,包括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作业,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以及使用燃烧方法清理厂区杂草或垃圾。文件强调了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如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不得动火,防火监护人员必须在现场负责安全检查,并配备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10米范围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高处作业动火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防火措施。此外,还详细介绍了动火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证管理制度,动火作业级别的划分,如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固定动火,以及动火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时效。最后,文件强调了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实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得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得动火。动火作业管理办法适用于化工、石油、天然气等行业的企业,特别是那些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和高风险动火作业的生产区域。该办法不仅为公司的安全管理提供了具体指导,也为员工的安全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流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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