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3 年 6 月2本本调查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
2、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3目录一、总说明.4二、报表目录.5三、调查表式.6(一)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6(二)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7(三)勘察设计企业业务情况.8(四)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10(五)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11(六)勘察设计企业就业人员信息情况.13四、主要指标解释.14五、附录.25(一)企业登记注册统计类别与代码.25(二)资质证书类别与代码.28(三)企业隶属关系与代码.29(四)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304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全国工程勘察
3、设计行业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二)调查范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以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仅填报集团本部数据,不汇总各子公司数据。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子公司数据由子公司自行填报。(三)主要内容。本调查制度主要调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业务情况、科技活动情况、财务状况。(四
4、)调查方法。本调查制度属于全面调查。(五)调查频率及时间。调查报告期为月报和年报。建勘设 1 表至 5 表为年度统计。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于次年 2 月 28 日前通过网络系统完成填报和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网络系统将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勘设 6 表为月度统计。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于次月 7 日前通过网络系统完成填报和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次月 10 日前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网络系统将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六)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5、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与管理。省级、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七)质量控制。各勘察设计企业报送的数据,特别是财务数据,必须按企业确定的数据上报。企业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八)统计信息共享情况。本调查制度的部分汇总数据可以同国家统计局共享。信息共享的责任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勘察设计监管处,责任人为该处负责人。(九)主要统计指标公布情况。年度统计综合数据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形式于次年 8 月 30 日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6、公布。(十)本调查制度使用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十一)本调查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5二、报表目录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统计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方式及日期页码建勘设1 表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年报持 有 勘 察 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持 有 勘 察 设 计资 质 证 书 的 企业 和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市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主 管 部门报送方式:报送方式:网络系统填报;报送日期:报送日期:勘察设计企业为次年 2 月 28日前;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部门为次年 3 月 31 日前。6建勘设2 表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7建勘设3 表勘察设计企业业务情况8建勘设4 表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10建勘设5 表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11建勘设6 表勘察设计企业人员就业情况月报持 有 勘 察 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持 有 勘 察 设 计资 质 证 书 的 企业 和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 市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主 管 部门报送方式:报送方式:网络系统填报;报送日期:报送日期:勘察设计企业为次月7日前;省 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部门为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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